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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源商业地产投资管理制度及工作标准化手册(480页).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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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二○一○年版)

佳总发〔2010〕21号签发人:沈玉兴

关于印发《总部(本部)管理制度》和《工作标准化手册》(2010年版)的通知
各所属企业、总部各部门:
《总部(本部)管理制度》、《工作标准化手册》(2010年版)经修订完善,现正式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组织员工学习与培训,并在实际工作严格贯彻执行。

佳源投资管理总部
二○一○年三月十日
佳源投资管理总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佳源投资管理总部(以下简称总部)是各所属企业的最高管理机构,代表各所属企业董事会行使对企业的领导、指挥、管理和协调权。为规范各所属企业的经营行为,使各所属企业有章可循,有据可依,自主经营,自我督促,自我管理,使每个企业都能健康发展,实现做大做强的目标,经总部研究,并在广泛征求各所属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如下制度。各所属企业在企业运作过程中必须按此执行。

第二章企业理念
第二条坚持以“品质是硬道理”为核心价值观,倡导在个人品质、产品品质、工作品质与生活品质等方面全面践行这一核心价值观。

第三条坚持走高端产品路线,树立产品在三线城市全城范围内、二线城市该区域内、一线城市该板块内的第一品质。

第四条坚持以“演绎品质生活,缔造城市光荣”为企业使命,在打造顶级产品的基础上,为业主提供品质住宅与生活,为城市缔造骄傲与光荣。

第三章授权管理制度
第五条 各所属企业实行在总部领导下的总经理(主持工作副总经理)负责制,并经过授权开展工作。

第六条 授权内容由总部规定(参股企业由股东商定)。

第七条 授权大小、范围、期限、具体要求根据不同的企业,不同的总经理(主持工作副总经理)由总部确定。

第八条 授权是严肃认真的,被授权人必须十分重视并按此行事,所属企业有关部门必须按此执行。

第九条 被授权人需认真履行授权责任,如滥用权力或超越权限使用权力的要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 授权书作为总部对所属企业进行内部审计以及所属企业自查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没有授权的总经理(主持工作副总经理)无权行使管理权限。

第四章人事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人事管理实行按条块管理,其中财务人员按条管理,并由总部直接委派(参股企业由股东商定)。

第十三条 各所属企业机构设置或调整须报总部批准,人员编制数每年由总部根据企业年初计划开发量和销售面积核定一次。

第十四条 各所属企业的管理岗位设置如下:总经理(或主持日常工作副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经理、副经理、经理助理。

第十五条 各所属企业管理岗位核定编制如下:总经理1名,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若干名(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原则上要求兼任部门经理);经理1名,根据需要可设置副经理或经理助理若干名(其中经理助理仅限房产企业工程材料部和营销策划部)
第十六条 各所属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由总部提名,由各所属企业董事会聘免;总经理助理、经理、副经理由企业负责人提名,报总部批准后由各所属企业董事会聘免;财务部经理(副经理)由总部直接聘免。

第十七条 任职一律采用聘任制。总经理、副总经理聘期为五年;总经理助理、经理、副经理、经理助理聘期为三年;如遇项目结束或出现约定解聘事由,聘期自动结束。

第十八条 各所属企业根据总部核定编制,在编制内可自行招聘、录用、解聘员工(财务人员除外)。

第十九条 对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能力、水平、品德可在任期内通过一定的程序予以提拔、降职或免职。

第二十条 各所属企业负责人离职必须进行离职审计,经审计并有结论后,方可离职。

第二十一条 总部每年对各所属企业负责人进行考察,各所属企业对部门负责人进行考察,以此作为聘免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总部建立后备人才储备库,并根据需要对员工进行培训。

第五章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各所属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实行总部领导下的财务经理负责制,总部对所属企业的财务人员进行直线管理,财务人员实行工作轮岗制,同时须认真配合企业负责人开展工作,严格遵守派驻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 各所属企业实行股东资金回报制度,在完成回报股东资金的前提下,企业方可在年度资金预算内付款。

第二十五条 各所属企业财务审批实行满足回报股东资金前提下的总经理(主持日常工作副总经理)“一支笔”审批制度;超过权限的一律报总部审批后方可支付及入账。

第二十六条 各所属企业的财务支付必须规范,支付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签字,财务部负责人审核,报总经理(主持工作副总经理)批准方可支付,超总经理授限的,须报总部批准方可支付。

第二十七条 各所属企业的财务印鉴章、银行票据、收费票据等应指定专人保管;各类票据的开具必须规范,不得超范围使用。

第二十八条 各所属企业财务部须对销售价格、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控,由财务部根据总部核定的售价出具价目表,并督促营销策划部及时催收未收款、签订已约未签合同。

第二十九条 各所属企业财务部必须按照总部统一会计科目和核算口径进行账务处理。每月须对企业资产状况、收支状况、各项计划指标完成情况等进行统计分析;每年在向税务部门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前须对企业所得税进行测算并上报总部;在项目结束税务部门对土地增值税进行汇算清缴前,须对项目的土地增值税进行测算并上报总部。

第六章审计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总部内部审计人员代表股东履行审计职责,内部审计人员原则上由总部内审人员承担,在必要时可抽调企业人员共同参与或委托外部审计人员审计。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守秘密的原则,不得接受被审计企业的任何宴请、款待。内审人员须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的内容包括:所属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经营计划及预算的执行情况、总部制度及规定的执行情况等。

第三十三条 总部对所属企业原则上每年安排1-2次例行审计,同时根据需要进行不定期的专项审计。

第三十四条 总部在进行内审前应以内审通知书形式通知被审计企业,被审计企业应当无条件配合总部的内部审计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五条 内审人员应在审计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向总部相关部门提交审计报告,总部相关部门应在收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经财务管理部汇总后报董事长。

第三十六条 内审人员根据审计报告向企业出具审计意见书,企业如有意见应自收到审计意见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至总部,逾期即视为无异议。对审计意见书中要求整改的内容,企业须制订整改计划,并将整改结果报总部,由总部进行复查。对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内审人员应对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被审计企业的书面意见等审计资料按审计事项与单位进行分类存档。

第七章方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所属企业在取得土地前半个月上报总部审批,报告必须明确项目定位、各项经济技术指标、投资成本、销售收入和利润等。

第三十九条 总部项目方案评审委员会是项目方案评审的最高决策机构,只有经过项目方案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项目,方可开工建设。

第四十条 方案包括规划设计方案、样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