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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保险附加财富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PD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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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8/10/30(发布于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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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附加财富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2010年4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的分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附加财富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被 保险人”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泰康财富人生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 合同”)的投保人申请,经我们同意,附加于主合同。 本附加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 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 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本附加合同为非分红保险合同,不参与主合同的红利分配。 1.2 合同成立及生 效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成立日及生效日 与主合同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单年度(见10.1)、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10.2)均依据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为基 础进行计算。 1.3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10.3)计算。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 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 加合同,我们将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附加合同、您的有效身 份证件(见10.4)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 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 间期满日的24时止。 2.2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经医院(见10.5)初次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 种或多种),我们将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 主合同项下基本责任同时终止。重大疾病保险金数额等于被保险人重大疾病初次 确诊之日,主合同项下基本责任的身故保险金数额。若您已选择主合同项下的可 选责任,可选责任继续有效。 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附加合同“9.重大疾病定义”。 对于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主合同项下基本责任的身故保险金,我 们只给付其中的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项下基本责 任同时终止,若您已选择主合同项下的可选责任,可选责任继续有效。 如果主合同项下有借款或其他未还款项,则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必须依 主合同9.4的有关规定从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中扣除主合同项下的 所有欠款及应付利息。 投保人意外身 故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见10.6)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 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则自其身故后本附加合同的首个保险费约 定交纳日开始至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您应交纳的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投保人意外高 残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 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高残(见10.7),由双方认可的医疗 机构(或鉴定机构)证明符合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高残,则自其高残后本附加合同 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本附加合同的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您应交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如投保人不再符合本附加合同所指高残的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通知我们, 我们所负的本次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自投保人不再符合本附加合同所指高残的 规定时起中止。 保险费豁免开始后,我们将不接受投保人关于本附加合同基本责任保险费交费方 式的变更申请。 持续高残证明 投保人高残豁免保险费期间,我们有权每隔一段时间要求投保人提供持续高残的 证明或接受体检,其时间间隔取决于投保人高残的程度及我们有关规定。持续高 残证明和体检必须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提供,所需费用由我们 承担。如投保人不能提供这些证明或未按我们的要求接受体检,我们有权中止本 次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一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本 附加合同2.2条约定的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10.8); (3) 遗传性疾病(见10.9),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10.10),但本 附加合同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4) 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5) 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10.11); (6) 酒后驾驶(见10.12)、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0.13),或驾驶无有效 行驶证(见10.14)的机动车(见10.15);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 同终止,我们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见 10.16)。 被保险人因上述其他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 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上述第(3)至第(8)项任一原因导致其身故或高残的,以及被保险人 对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其身故或残疾的,我们不承担本附加合同2.2 条约定的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或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 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 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 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 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重大疾病保险 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 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本附加合同; (2)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医院专科医生(见10.17)出具的被保险人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以及由医 院出具的与该疾病诊断证明书相关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 学方法检验报告;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意外身 故豁免保险费 申请 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本合同; (2)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投 保人的死亡证明;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意外高 残豁免保险费 申请 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本合同; (2)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投保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 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 资料。 特别注意事项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或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 关的证明和资料。 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 名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 文件。 受益人、被保险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 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如果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已向我们书面申领重大疾病保险金,但在实际领取重 大疾病保险金前被保险人身故,重大疾病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 向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给付。 如果在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提出申领重大疾病保险金书面申请之前被保险人身 故,我们仅依主合同承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而不再承 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 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 或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 偿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 且我们确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 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发出拒 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 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 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