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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财富人生B款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PD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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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8/10/29(发布于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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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财富人生B款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2010年8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财富人生B款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 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 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及生 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保单年度(见10.1)、保险费 约定交纳日(见10.2)均依据本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 1.3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10.3)计算。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 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 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 10.4)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 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未成年人身故 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保险金额总和的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 限额。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身故 时止。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持续保险金 在约定的本合同的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见 10.5)生存,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本合同的保险费的2%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 付持续保险金。 如您选择一次性交纳保险费,我们将不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持续保险金。 特别保险金 (见10.6) 在您每交满5年保险费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按保 险单上载明的本合同的保险费的5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保险金。 如您选择一次性交纳保险费,我们将不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 (1)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 应日(不含该日)前,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 们按保险金额的10% 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2) 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起, 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20% 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 险金的数额为: (1)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不含该日)前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 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 (2)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含该日)至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 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之间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 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的110%; (3)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 至年满79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之间身故, 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保险金额的4倍扣除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在被保险 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后已领取的生 存保险金; (4)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79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 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零。 一次性领取选 择权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生存保险 金受益人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生存保险金,其数额等于保险金额的3.6倍,该数 额已包含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应领取的生存 保险金和特别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生存保险金受益人要行使上述选择权,需要在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60周岁后的 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前30天内行使。 如果生存保险金受益人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行使选择权,则视为放弃选择权, 我们继续按本合同2.4条关于生存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的规定履行保险责任。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10.7); (4)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 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0.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0.9),或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见10.10)的机动车(见10.11);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见10.12)。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 的现金价值。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 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 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 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 份额,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 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变更的生效时间以批注或者批单中载明的时间为 准。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 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 的; (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3)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 推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指定外,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 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 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 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生存类保险金 累积生息账户 生存类保险金指本合同2.4条约定的持续保险金、特别保险金和生存保险金。 生存类保险金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时间划入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名下的生存类保 险金累积生息账户,根据我们每年确定的生存类保险金累积利率以年复利(见 10.13)方式累积生息,并于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申请时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给生存 保险金受益人。 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申请领取该生存类保险金累积生息账户中的余额每年仅限一 次,且领取金额不能超过申请时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名下生存类保险金累积生息账 户的余额。 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以通过我们的服务热线或服务场所工作人员查询生存类保 险金累积利率。 生存类保险金给付时默认进入累积生息账户,如需变更,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以 向我们提出书面申请。 3.4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生存类保险金 (或生存类保 险金累积生息 账户余额)申 请 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 料的原件: (1) 本合同; (2) 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 身故保险金申 请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 料的原件: (1) 本合同; (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 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特别注意事项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 资料。 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 名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 文件。 受益人、被保险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 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