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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人寿保险附加定期寿险条款PD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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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8/10/29(发布于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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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附加定期寿险条款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6720091第 2 页[共 7 页]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定期寿险条款 (2009年10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 的附加合同。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 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 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1.2 投保范围 本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主险合同相同。 1.3 合同成立 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 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 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 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1.4 合同效力 主险合同中的保险事故通知、地址变更、争议处理事项以及释义适用于本合同。 本合同内容与主险合同相抵触的,以本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无效,本合同亦无效。 除另有约定外,主险合同中止,本合同中止。 主险合同终止,本合同终止。 1.5 合同内容 变更 您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 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1.6投保人解 除合同的 手续及风 险 1.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您提供10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指您收到保险单并书 面签收之日起10日的期间,您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 除之日起10日内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 2.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向您退 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3.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4.如您解除主险合同,本合同须同时解除。 1.7 合同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附加定期寿险条款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6720091第 3 页[共 7 页] 羰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本合同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 约定的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 的保险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期满日的 二十四时终止。 2.3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详见释义),本公 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保险金额的10%; 2.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或 身体全残,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4 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 的现金价值。 羰 您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 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 规定,约定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应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并同时交纳续期保险费。 3.2 续期保险 费的交 纳、宽限 本合同续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日期交纳,您应该在所 选择的交费期间内每年交纳保险费,交纳保险费的具体日期为当年的保单生效对应 日(详见释义),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到期未交纳,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日期的 附加定期寿险条款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6720091第 4 页[共 7 页] 期 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但在 给付保险金时将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3.3 合同效力 中止 除另有约定外,您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续期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 时起效力中止。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3.4 合同效力 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您协商并 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 同,并退还宽限期开始前一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5 减额交清 主险合同办理减额交清或转换条款时,本合同应同时办理减额交清。本公司将 根据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一次交清保险 费,保险金额相应减少,本公司按减少后的保险金额继续承担保险责任。 3.6 减保 本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且生效二年后,您可以申请减保,并领取减少部 分对应的现金价值。主险合同减保,本合同应同时办理减保,减保比例与主险合同 相同。减保后的保险费按下列公式计算: 减保后的保险费=本次减保前的保险费×(1-减保比例) 本公司按减保后的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保险金受 益人的指 定和变更 身体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 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 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须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为与您有劳动 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 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无法确定两者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 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4.2 保险金的 申请 1.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由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 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附加定期寿险条款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6720091第 5 页[共 7 页]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 险人的死亡证明;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 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2.申请身体全残保险金时,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 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本公司指定鉴定机构(详见释义)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全残鉴定书;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 资料。 3.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本公司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4.3 保险金的 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 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被保险人或 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将赔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 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 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 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4.4 欠交保险 费及未还 款项的扣 除 本公司在办理给付保险金、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或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 费等事项时,如您欠交保险费或有其他款项未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