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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附加财富管家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PDF.pdf

太平洋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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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大小:271KB(压缩后)
文档格式:PDF
资料语言: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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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8/10/29(发布于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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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财富管家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 (2011年12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附加财富管家年金保险(万能型)”简称“附加财富管家”。在本附加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 们”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险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附加财富管家年金 保险(万能型)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同订立 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投保人与我们订立。 1.2 合同构成 本附加险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附加险条款、 保险单、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 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3合同成立与生 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 本附加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后开始生效,我们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均以该日期计 算。 1.4 投保年龄 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与主险合同一致。 1.5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 本附加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 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 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 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2.2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 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年金 若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满两年或保单账户价值不少于人民币10,000元,且被保 险人生存,年金受益人可向我们申请年金。我们将自年金受益人提出申请后 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每年按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的9%给付年金,直至 被保险人身故。 身故保险金或 全残保险金唀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身故或全残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 金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 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 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 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 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 保险金的申请 3.1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 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 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 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 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 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指定外,年金和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年金申请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身故保险金申 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 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全残保险金申 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 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 资料。 以上各项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 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3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 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 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 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 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 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 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 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4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支付 4.1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有两种支付方式,一种是通过主险合同的祝福金、祝 寿金或红利转入的方式支付,另一种是采用追加保险费的方式支付。 如果下列条件均符合,您可随时向我们支付追加保险费: (1)在本附加险合同第三个保单年度结束之前; (2)追加保险费的金额每次不低于主险合同单期保险费,累计不高于主险合同 后续各期保险费的总额; (3)符合我们当时规定的其他追加保险费条件。 5. 保单结算 5.1 保单账户 我们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设立保单账户。 5.2结算利率 每月最后一日为结算日。在结算日我们根据监管机构的规定,结合实际投资 状况,确定当月的结算利率,并在结算日起6个工作日内公布。结算利率为 日利率,保证不低于零。 保单账户利息在每月结算日24时或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时根据计息天数按单利 结算。 在结算日24时结算,计息天数为本附加险合同当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 为公布的结算利率。 在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时结算,计息天数为本附加险合同当月的实际经过天数, 日利率为本附加险合同规定的年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 5.3 年保证利率 本附加险合同的年保证利率为2.5%,年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为2.5%/365。 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后,在每年的12月31日,若当年末保单账户价值小于“根 据年保证利率计算的保单账户价值”,我们将保单账户价值调升至“根据年保 证利率计算的保单账户价值”。 在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时结算的,若保单账户价值小于“根据年保证利率计算 的保单账户价值”,我们不再根据年保证利率调升保单账户价值。 “根据年保证利率计算的保单账户价值”是指假设当年的结算利率均等于年 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并按照本保险条款“5.4保单账户价值”的约定计算 得到的保单账户价值。 5.4 保单账户价值 本附加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1)保单账户建立时,保单账户价值等于已支付的保险费;账户建立前,已支 付的保险费按我们收到保险费当时的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如果存在该 利息,则该利息计入保单账户; (2)您追加保险费的,保单账户价值按该次所追加的保险费等额增加; (3)从主险合同转入祝福金、祝寿金或红利的,保单账户价值按该次所转入的 金额等额增加; (4)结算保单账户利息后,保单账户价值按保单账户利息等额增加; (5)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根据年保证利率调升保单账户价值的,保单账 户价值增加到调升后的金额; (6)您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后,保单账户价值按您实际领取的金额及按本附 加险合同约定收取的部分领取费用等额减少; (7)年金受益人申请年金给付后,保单账户价值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我 们当年应给付的年金金额等额减少; (8)保单账户价值支付主险及其他附加险合同保险费后,保单账户价值按支付 保险费的金额等额减少; (9)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后,保单账户价值直接降 为零; (10)若出现约定的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