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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之监狱管理制度讲解PPT(148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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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8/10/26(发布于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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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1、德国的监狱制度 2、美国的监狱制度 3、中国的监狱制度 主要涉及: ①基本概念、产生及演变②性质和特征③ 设置与职能④ 管理体制⑤ 功能⑥ 基本制度⑦ 监狱与人权⑧ 等等 比较对象: (a)德、美对比 (b)德、中对比 (c)美、中对比 1、德国监狱的概念、产生及演变 (1)基本概念: 德国监狱不叫“监狱” 叫“司法矫正机构” 原因可能是:大多数犯人在监狱内习得手艺或取得文凭,加上出去后有多种非政府组织帮助,所以他们一般都能在出狱后3-4个月内基本上可以找到一份工作。 德国刑罚执行属于各州的内部事务,联邦没有 自己的监狱。在联邦司法职权范围内被判处徒刑的犯人,被监押在各州监狱内,其费用由联邦支付。 (2)德国监狱的产生与演变 监狱发展史与刑法发展史密切相关。在原始社会,社会以血缘关系为基础,不存在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政治国家和国家法律。调节社会关系的依据主要是宗教信仰、图腾崇拜和原始禁忌,以及由此派生的种种风俗、传统、巫术等。这些原始规范是基于自助原则并有部落群体负责执行的“私法”,被西方学者称为“部落法”或“原始法”。 根据这些“私法”,对本部落内部犯禁者的惩罚是处死、驱逐或施巫术,对本部落成员与其他部落成员的纠纷或上海事件,则以复仇的方式解决。 公元前2000多年的埃及就有关于监狱的记载。在古希腊和古罗马,许多地下室被当做监狱使用,这些是作为临时拘押待室的被告人场所。古罗马明令禁止把监狱当做刑罚。人们了解最多的古罗马早期的监狱是公元前64年建立的马默廷监狱,是建造于下水道下面的规模巨大的水牢。 罗马帝国灭亡以后,欧洲进入中世纪。起初,许多封建国家建造了防御随时可能发生入侵的城堡。然而随着火枪的出现,城堡的威慑力大为降低,因而被改作监禁的场所。12世纪以后,城堡建筑设计一般都把监狱作为其中一个特别的组成部分。 16世纪,由于资本主义制度的发展,如圈地运动,使大批农民失去了土地,流浪街头,然而正在兴起的工业革命继续大批自由劳动力。这样,有关当局便收容了这些流浪汉和乞丐,组织他们劳动。西方国家的近代监狱和自由刑就是从收容这些流浪汉和乞丐开始的。这一时期称为西方监狱史上的矫正院时期。 100年前的德国,80%的刑罚都是监禁刑,但今天,只有5%的刑罚使用的是监禁刑(大多使用罚金)。今天,全德国总共关押的犯人为7万5千人(德国人口为8250万),不到千分之一。 2、德国监狱的性质和特征 (1)性质: ①德国的监狱制度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②德国的监狱制度是司法机关管理教育犯罪分子的矫正机关,让他们以崭新的面貌重新回到社会 (2)特征: ①联邦没有自己的监狱,各州自己执行刑罚,但各州的有关监狱费用支出均由联邦支付 ②废除死刑,最高刑为终身监禁 ③监狱工作人员涉及社会各层人士,包括心理医生、精神病医生、社会工作者和教师等,以确保罪犯得到很好的精神与物理治疗 ④内设学校,罪犯可凭自身努力获得文凭 ⑤罪犯可以不着特别的囚服,也不需要强制留光头 ⑥罪犯允许定期往自己的充值卡缴花费,并与家人通话,但每月话费不超过20欧元 ⑦德国监狱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阴暗潮湿的环境,内设独立的厕所和洗漱间,还可以养植物,有的还有配备电视 3、德国监狱的职能 ①德国刑罚执行权属于司法部 ②自由刑和保安监督处分在隶属于各州司法部的监狱内执行 ③青少年刑罚、待审拘留以及刑事拘留、治安拘留、安全拘留、强制拘留也均在监狱内执行。大多数州的驱逐拘留的执行也在监狱内执行 ④各州监狱由各州司法部和城市州的有关机关对所辖监狱行使有关职权:a最高监督权;b负责制定刑罚执行所必须遵守的规章制度;c根据州议会批准的财政预算向各州监狱提供经费;d加强监狱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进修。 4、监狱的功能 ①改造功能:转变罪犯的思想,使他们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下定决心改正,以便日后回到社会不会重复犯罪 ②教育功能:既指对罪犯的教育功能,又指对那些具有潜在犯罪可能性的人进行思想上的教训,放弃犯罪意图 ③预防功能:对社会大众起到很好的警醒作用,了解违法必究的事实,不敢再轻易触犯法律 ④惩罚功能:让罪犯痛苦,使得被害人及其家属得到精神上的安慰 5、德国监狱劳动的基本内容 ①生产经营类,其中主要包括监狱经营的国家企业和狱内社会私有企业;②文化、技术教育类,其中包括职业培训和进修,劳动疗法和学历教育等内容;③外役劳动,其中包括签订劳动关系的劳动和无劳务关系的监时性社会劳动;④狱内后勤劳动,其中包括犯人生活、卫生和其他辅助劳动。 在1977年2月1日,德国《刑罚执行法》规定结束了以前德国各州监狱劳动报酬没有统一规定的历史。目前,德国正着手对监狱国家企业进行改革,为了保障监狱不因经济改革而影响正常刑罚执行,国家给予了监狱经费保障和监狱准备了足够的风险金。 6、德国缓刑管理体制 德国的缓刑制度规定在《刑法典》第3章第4节缓刑交付考验中,包括第56条至第56条g的缓刑交付考验(Strafaussetzung zur Bewhrung)和第57条至第57条b余刑缓刑交付考验(Aussetzung des Strafrestes zur Bewhrung) ▲缓刑交付考验的对象: (1)自由刑(以此为主进行讲述) (2)剥夺自由的改善 (3)罚金刑 (4)保安处分 (5)执业禁止 缓刑交付考验: 缓刑交付考验相当于中国的缓刑,法院在全面评价被告人,特别是考虑被告人的人格、履历、犯罪情节、事后态度、生活状况和缓刑对他的影响后,根据可期待性的要求,法院认为判处的刑罚已经起到了警告作用,不执行刑罚也不致再犯罪,并且满足刑期限制后可以判处被告人缓刑交付考验,并规定2年以上5年以下的考验期间。 自由刑余刑缓刑交付考验(Aussetzung des Strafrestes zur Bewhrung)即我们通常说的假释。 自由刑余刑缓刑交付考验又分为有期自由刑余刑的缓刑和终身自由刑余刑的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