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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元汽车车辆保费分期付款业务操作流程规定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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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格式:DOC(9页)
资料语言: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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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8/10/26(发布于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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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社会车辆保费分期付款业务操作流程管理规定
KYQB/BX/0500
【总则】
1.适用范围:本操作办法适用于开元汽车各中心、事业部、省公司及单位。

2.目的:为规范社会车辆保费分期付款业务流程的操作,维护开元汽车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规定。

【职责】
1.开元汽车负责监督省公司及单位办理社会车辆保费分期业务。

2.省公司负责督导所辖单位严格执行本规定办理办理社会车辆保费分期业务。

3.省公司、单位负责依据本规定具体实施。

【范围】
1.业务范围:适用于开元汽车正式文件中所列的全面推行保险专业代理业务的省份。

2.客户范围:办理社会车辆保费分期付款业务的客户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2.1仅限年龄满22周岁但不满56周岁,身体健康、信用良好的自然人(法人企业、单位除外)客户。

2.2客户应同意通过开元保险代理办理车辆投保。

3车辆范围:办理社会车辆保费分期付款业务的客户,所投保车辆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3.1仅限自有车辆以外的且没有登记在开元汽车单位名下的机动车辆。

3.2客户所投保车辆的商业险保费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

4单位范围:仅开元汽车单位可以向客户办理社会车辆保费分期付款业务,各中心、事业部、省级公司对各单位的相关工作予以协助,但不可正式办理社会车辆保费分期付款业务(以下简称“保费分期业务”)。

【业务办理原则】
1.客户办理保费分期业务须与单位签订《借款合同》(表格编号:XZ291),借款以“汽运公司”名义出借直接支付至保险代理省分公司账户,用于《借款合同》所约定车辆的商业险保费。

2.客户借款金额为投保车辆商业险保费金额取整后的80%,分8个月还清单位。

2.1客户与单位签订《借款合同》之前,须将商业险保费自付款支付至保险代理省分公司账户。

2.2客户的商业险保费自付款计算方式:自付款=商业险保费金额取整后的金额×20%+(商业险保费金额-商业险保费金额取整后的金额)
2.3客户借款的计算方式:
2.3.1借款金额=商业险保费金额取整后的金额×80%;
2.3.2首次月还款金额=借款金额÷8(取计算结果的商数)+借款金额÷8(取计算结果的余数,如该算式可以整除余数默认为“0”);
2.3.3剩余7个月每月还款金额=借款金额÷8(仅取计算结果的商数,不考虑余数);
2.4客户还款日期的要求:
2.4.1还款日:当月28日前(含28日)签订《借款合同》的,还款日为每月合同签订日;当月29(含)日至31日签订《借款合同》的,还款日为每月28日;
2.4.2首次还款月:签订《借款合同》当月后的第一个自然月;
2.4.3最后还款月:签订《借款合同》当月后的第八个自然月。

2.5客户应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时足额还款,每逾期1日按未缴清欠款金额的2‰支付违约金;
3.《借款合同》中所约定车辆如投保交强险,保费由客户全额承担将款支付至保险代理省分公司账户。

4.客户名下有多辆车同时办理保费分期业务的情况,每辆车单独测算商业险保费,单独签订《借款合同》;“一主一挂”可按照一部车计算,商业险保费合并计算,单独签订《借款合同》。

5.客户签订《借款合同》后还须签订《承诺书》(表格编号:XZ290),同意将投保车辆商业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约定为“汽运公司”,同意《保险单》、“保险发票”由单位保存,承诺办理保费分期业务时该车辆无事故、无纠纷、不涉诉。

6.客户如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时足额还款,逾期10日仍未足额缴纳当期借款及违约金的,开元汽车将直接向保险公司申请退保,退保所得款项优先冲抵客户全部借款及违约金。

7.如果客户投保车辆的实际登记人不是其本人,客户应向单位提供该车辆实际登记人所出具的《车辆产权证明》(表格编号:XZ294)。(车辆的实际登记人指:车辆《行驶证》或《车辆合格证》所记载的姓名/名称)
【业务操作流程】
1.准备工作:[在“保险ERP”操作]
1.1单位与客户进行沟通,向客户介绍开元保险代理业务、合作保险公司及承保险种等信息,并在保险ERP-“保险业务”-“客户管理”-“客户咨询管理”模块中录入客户姓名、联系方式等客户信息。

1.2单位在保险ERP-“保险业务”-“客户管理”-“保费估算”模块中,选择车辆信息、投保险种及保额等信息,为客户测算保费,如果“商业险保费≥1万元”,即可办理保费分期业务。

1.3客户认可开元保险代理业务政策、投保的保险公司、保险险种、保额及保费等内容,单位首先告知客户投保所需材料,将客户提交的投保资料扫描并留存扫描件,然后在“保险ERP”中正式录入保单,为客户所投保车辆核保。

2.上报投保资料、核保及打印投保所需资料:[在“保险ERP”操作]
2.1单位登录“保险ERP”,按照《保险专业代理业务操作流程管理规定》中“社会车辆操作流程-保单录入”的要求进行操作。

2.1.1录入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资料时,均按照客户提供的资料如实录入,不需要变更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为“汽运公司”名称。

2.1.2确认“基本信息”和“险种及保额”内容录入无误后,在“保存并申请核算保费”按钮上面的“是否全款”选项栏中点选“否”,然后再点击“保存并申请核算保费” 按钮,完成保单的提交等待核保。

2.2单位在保险ERP-“保险业务”-“正式投保”-“保单查询”界面下查看保险核保状态为“已核保”后,需要记录下系统生成的“业务编号”。

2.3.1记录下“业务编号”,目的用于在“汽车ERP”查询时使用;
2.3.2如果是“一主一挂”按一部车签订《借款合同》的,必须同时记录下主车和挂车的“业务编号”。

2.3单位进入保险ERP-“保险业务”-“正式投保”-“打印”界面,查找已核保通过的保单,下载《客户告知书》、《保监局机动车保险投保提示》、《机动车辆交强险保险投保单》、《机动车辆商业险保险投保单》。

2.3.1单位依次打印《客户告知书》、《保监局机动车保险投保提示》、《机动车辆交强险保险投保单》、《机动车辆商业险保险投保单》,打印纸使用A4纸。

2.3.2单位在《机动车辆商业险保险投保单》(该投保单上登记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为“汽运公司”名称)上盖章确认,同时还需要在《客户告知书》和《保监局机动车保险投保提示》上盖章确认。

2.3.3如果客户投保交强险,还需在《机动车辆交强险保险投保单》(该投保单上登记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为客户名称)上签字确认,同时还需要在《客户告知书》和《保监局机动车保险投保提示》上签字确认。

2. 3.4单位将确认完毕的《客户告知书》、《保监局机动车保险投保提示》、《机动车辆交强险保险投保单》、《机动车辆商业险保险投保单》扫描,留存扫描件。

2.4收取客户自付款:
2.4.1单位在保险ERP-“保险业务”-“正式投保”-“保单查询”界面下查看客户投保车辆核保的金额,按照商业险保费客户自付金额和交强险保费金额和车船税金额的总计金额,通过“代扣系统”或“pos机”等方式收取客户应由其自付的那一部分保费款。

2.4.2单位足额收取客户自付款后,在保险ERP-“保险业务”-“正式投保”-“收款确认”模块下进行收款确认操作。

2.4.3收款凭证要求:
2.4.3.1单位通过POS方式收取客户自付款的,POS小票须有客户签字。

2.4.3.2单位通过代扣方式收取客户自付款的,代扣凭证上须有“电子回票专用章”(红章或黑章均可)。

3.办理借款手续:[在“汽车ERP”操作]
3.1单位在汽车ERP-“保费分期业务”-“保费分期签订合同”模块下点击“新增”按钮,进入“添加合同”界面。

3.2单位在“添加合同”界面,通过录入“业务编号”的方式导出《借款合同》模板。

3.2.1客户单独对一辆车办理保费分期业务的,只需在“业务编号1”栏中录入车辆“业务编号”,“业务编号2”栏填不需填写。

3.2.2客户将“一主一挂” 按一部车办理保费分期业务的,在“业务编号1”栏中录入主车的“业务编号”,在“业务编号2”栏录入挂车的“业务编号”。

3.3单位在《借款合同》模板中填写完毕以下信息,审核无误后,点击“保存”,等待审核。(客户的身份证扫描件从“保险ERP”中“投保人”的附件中自动勾稽产生,单位无需在此处上传)
3.3.1由系统自动生成的信息:
3.3.1.1《借款合同》编号。

3.3.1.2甲方名称、地址和乙方名称栏中的需填写信息。

3.3.1.3客户投保车辆车架号栏中的需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