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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公司遗产税培训讲义62页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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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8/10/25(发布于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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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浅谈遗产税 阜康生命 一、遗产税的产生 (一)遗产税的本质及依据 (二)遗产课税的种类 (三)遗产税的征收管理 二、我国实施遗产课税的可能性 (一)客观经济条件已经成熟 (二)文化条件成熟 (三)遗产课税能促进社会进步 (四)贯彻国际对等原则,维护国家税收主权 三、 遗产税和人寿保险 四、 让保险公司帮您缴税 五、 保险费与遗产税 题目 (一)遗产税的本质及依据 1、遗产税的本质 遗产税是指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对继承遗产所征收的以遗产取得人为纳税义务人的一种税,通常,我们认定下列两种形式的遗产税。一为遗产税,即以财产所有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为课税对象而课征的税。二为继承税,即以财产继承人在财产所有人死亡后所继承的财产为课税对象而课征的税。 一、遗产课税的产生 “死亡”是课征遗产税的主要条件,若无死亡,则不发生纳税义务。因此,就性质来说遗产税和继承税是一回事。财产所有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也就是财产继承人在财产所有人死亡后所继承的财产。所以,对继承财产的课税就相当于对遗留财产的课税。在英国曾将两者通称为“死亡”税。 遗产税就是财产转让税的最主要形式,是一个集财产税、所得税、目的税于一身的税种,有其自身的特点。 (1)遗产税是累计的财产税。遗产税可视为数十年征收一次的财产税。只不过遗产税的征收范围比财产税稍广,它不仅包括不动产、动产、还对个人使用物品课税。 (2)遗产税是一种直接税。在税法上,依照税负能否转嫁,将税收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所谓直接税是指税负不能最终转嫁到他人身上的税。就遗产税而言,遗产取得人就取得的遗产纳税之后,不能将税负转嫁他人,故为一种直接税。 (3)遗产税是所得税的补充。所得税是平时根据收入所得课征的。平时课征后收入集聚成为财产,在遗产人死亡时对其一次性课征,是所得税的补充。 (4)遗产税是一种目的税。大部分国家的遗产税都是国家经济处于十分困难时,为平衡社会财富而开征的。开始时税率较高,有的甚至全面剥夺。实质上遗产税成了非常时期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但后来逐步演变为促进社会财富分配分平化的经济措施之一,而其财政功能逐步下降。 2、遗产税的课税依据 (1)国家共同继承说 (2)溯往课税说(追税说;补税说) (3)课税能力说 (4)平均社会财富说(均富说,分 散财富说) (5)社会公益说 第一、遗产税可以看成对所得税的补充。 第二、遗产税也可以看作是对遗产所有人一生的资本所得课税的另一种形式。 第三、从社会公平角度看,征收遗产税是为了使社会财富的分配更加公平。 为什么要征遗产税及征遗产税的社会意义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识: (二)遗产课税的种类 1、总遗产税制 总遗产税简称产税,是对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就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净额课征的一种税。它一般不考虑继承人、被继承人之间的亲疏关系和继承人的具体情况,征收遗产税之后才能把遗产分配给法定继承人。因此,在遗产处理上表现为“先税后分”。它设有起征点,一般采用累进税率形式。其具体方式有四种:一是按遗产转移次数的先后,课以不同的累进税;二是按遗产总额减去负债后的净额课征;三是规定免征额,对小额遗产免征遗产税:四是准许分期纳税或以实物的纳税。 (1)纳税义务人 总遗产税的纳税人为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 (2)管辖范围与征税对象 一般说来,被继承人为本国居民(美国还包括本国公民)时,要就其全世界范围的遗产征税;当被继承人为非居民时,仅就其位于本国境内的遗产征税。 (3)免税、扣除项目和税率 遗产税的扣除项目有丧葬费用(一般规定一个最高扣除额) 遗产管理费用(大多按实际发生额扣除) 被继承人生前应偿债务和抵押财产 被继承人生前应纳未纳的税收金额 对宗教、慈事、学术、教育等公益机构的捐赠全额 遗留给未亡配偶的遗产部分或全部和基础宽免额. 2、分遗产税制 分遗产税又称继承税,是在被继承人死后先将其遗产分给各个继承人,然后就各个继承人所分得的遗产净值征税。分遗产税制下遗产的处理程序为“先分后税”。目前,采用这一套式的国家较多,主要有日本、法国、比利时、智利、德国、韩国等数十个国家和地区。 3、混合遗产税模式 混合遗产税又叫总分遗产税。由总遗产和分遗产税演变而来。是对遗产人遗产先征收总遗产税,再对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征收分遗产税或继承税。在税务处理上,按先税后分再税的程序进行。纳税义务人既有遗嘱执行人,也有遗产继承人。目前,伊朗、意大利、爱尔兰、菲律宾等少数几个国家采用这一模式。 (三)遗产税的征收管理 遗产与继承税的征收管理内容较多,但其中最主要的是遗产的核实与遗产的评估,这也是遗产征定中最为棘手的两个问题。 1、遗产的评估 遗产的评估是一项极其复杂的工作。由于遗产税的赠与税是对继承、遗赠或赠与财产的合计额征税,因此,对这些财产的评估,关系到税负的轻重。 (1)财产价值以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价值为准 因为转移财产时通常为被继承人死亡时,所以应以此时价值为评价标准。以后如有增益概不列入,如有损失亦不得要求扣除。对于延期继承遗产,须延至将来纳税的,则估价应以实际继承时为准。 (2)同类财产有市价的,应以公平市价计算。 所谓公平市价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买卖的双方自由成交的价格。单方急买或急卖的情形下的成交价不能作为公平市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