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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数字证书认证业务指引、业务指南(81页).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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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附件1: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数字证书
认证业务指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数字证书认证服务,保障使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数字证书市
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电
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本公司
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公司数字证书的签发、使用、管理等有关事
项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数字证书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电子签名法》等相关规定,确保相关手续的合法性和有
效性。
第四条本公司对所签发数字证书实施统一管理。本公
司可以委托证书服务代理机构为市场参与者办理与数字证
书有关的签发、更新、补办、冻结、解冻、作废、查询等业
务。
本公司及本公司证书服务代理机构统称证书业务受理
机构。
第五条市场参与者办理本公司证券登记结算业务,需
要使用数字证书进行身份认证的,应当使用本公司统一签发
的数字证书。
市场参与者使用本公司数字证书作为身份认证工具,办
理本公司证券登记结算业务外其他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指引
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及本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本指引所称市场参与者,是指自然人投资者,
普通法人机构投资者、合伙企业及非法人创投企业等非法人
机构投资者,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
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
格境外投资者等特殊法人机构投资者及其产品,上市公司等
数字证书使用者,承担证券期货市场公共职能的机构、承担
证券期货行业信息技术公共基础设施运营的机构等证券期
货市场核心机构及其下属机构,证券期货行业协会等自律性
社会团体,以及本公司认可的其他主体。
第二章证书服务代理及使用机构
第七条本指引所称证书服务代理机构,是指经本公司
事先授权,并与本公司签订数字证书业务代理协议后,代理
本公司办理数字证书业务的证券公司、商业银行及本公司境
外B股结算会员。证书服务代理机构的分支机构经申请也可
以成为证书服务代理网点。
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机构也可以
申请成为本公司证书服务代理机构,经本公司同意,并与本
公司签订相关协议后,代理本公司开展相关证书服务业务。
证书服务代理机构及其网点的管理参照本公司开户代
理机构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证书服务代理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本公司有关规定,提请本公司提供相关数字
证书系统联网测试环境及其他必要的业务和技术支持;
(二)根据本公司有关规定,提请本公司组织数字证书
业务相关培训;
(三)法律法规及本公司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证书服务代理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受理市场参与者使用本公司数字证书作为身份认
证工具远程办理证券登记结算等业务;
(二)根据本公司有关规定及协议约定,代理本公司办
理数字证书签发、更新、补办、冻结、解冻、作废等有关业
务;证书服务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应
当严格贯彻实名制原则,认真审核市场参与者身份真实性,
确保市场参与者所提交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等资料真实、准
确、完整;严禁为申请材料不全或提交无效身份证明文件的
市场参与者办理数字证书相关业务;
(三)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公司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数字
证书服务业务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
体系,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四)证书服务代理机构在代理开展与数字证书有关的
业务前应当向本公司报备公司基本情况,业务、技术方案及
相关准备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见证人员管理等业务制度、数
字证书签发、更新、补办、冻结、解冻、作废等业务流程、
技术支持及风险控制措施等内容;上述情况发生变化,应当
及时告知本公司,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向本公司报备;
(五)按本公司要求反馈数字证书签发等业务有关情况,
发现问题及时向本公司反馈;
(六)严格内部管理,加强对自身及其分支机构数字证
书服务业务的检查和监督,妥善保管自身私钥及密码;
(七)证书服务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相关业务人员应
当全面掌握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有关规定,向市场参与
者提供业务咨询;
(八)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妥善保管数字证书对应的市
场参与者有关信息,不得泄漏或交付他人;
(九)法律法规及本公司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证书服务代理机构应当采集自然人市场参与
者、机构市场参与者经办人头部正面照,妥善保管市场参与
者数字证书申请材料以及本指引要求的记录数字证书发放
过程中采集的影像(音)资料。影像(音)资料应清晰可辨、
真实有效。
市场参与者数字证书业务申请表、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
印件,机构市场参与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复印件及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复印件等纸质申请材料可用数码照片、电子扫描件或其他电
子文件替代。
证书服务代理机构应当通过电子介质保存相关市场参
与者业务申请材料,并将纸质材料按申请日期顺序装订,妥
善保管不少于20年且自数字证书作废后起算不少于5年。
第十一条本指引所称证书服务使用机构,是指经本公
司同意,并与本公司签订数字证书使用协议后,受理市场参
与者使用本公司数字证书作为身份认证工具远程办理证券
登记结算等业务的机构。
第十二条证书服务使用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本公司有关规定及协议约定,使用本公司数
字证书作为市场参与者身份认证工具,用于远程办理相关业
务;
(二)根据本公司有关规定及协议约定,要求本公司提
供相关技术支持及业务咨询服务;
(三)要求本公司提供数字证书在交易发生时,在或不
在本公司发布的数字证书废止列表内的证明;
(四)要求本公司对数字证书、数字签名、时间戳的真
实性、有效性进行技术确认;
(五)法律法规、本公司有关规定及协议约定的其他权
利。
第十三条证书服务使用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本公司有关规定及协议约定,认真履行以下义务:
(一)合法合规使用本公司签发的数字证书,并对使用
数字证书的行为负责;
(二)在本公司有关规定及协议约定业务范围内使用数
字证书,增加数字证书所应用业务范围的,需经本公司事前
同意;
(三)市场参与者使用数字证书办理证券登记结算等业
务,并按要求提交业务申请材料后,证书服务使用机构应当
对数字证书对应的市场参与者信息与该市场参与者业务申
请表所填报有关信息进行一致性比对,审核业务申请材料后,
按照相关规定为市场参与者办理所申请业务;比对不一致的,
应当拒绝为市场参与者办理业务,并向市场参与者反馈失败
原因;
(四)证书服务使用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相关业务人员应
当全面掌握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有关规定,向市场参与
者提供业务咨询;
(五)严格内部管理,加强对自身及其分支机构数字证
书服务业务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妥善保管自身私钥及密
码;
(六)向本公司报送数字证书使用机构全称、地址、负
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相关技术系统情况等资料;上述信息
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告知本公司;
(七)根据本公司要求反馈数字证书使用情况,发现问
题及时向本公司反馈;
(八)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妥善保管数字证书对应的市
场参与者有关信息,不得泄漏或交付他人;
(九)法律法规、本公司有关规定及协议约定的其他义
务。
第三章数字证书的发放及使用
第十四条除本公司另有规定外,市场参与者可在任意
一家证书服务代理机构申请数字证书;可在任意一家具有委
托交易关系的证书服务代理机构办理数字证书更新、补办、
冻结、解冻、作废等业务;可在任意一家具有委托交易关系
的证书服务代理及使用机构使用数字证书。
第十五条自然人市场参与者申请、补办、解冻、作废
数字证书应当由本人亲自办理。
第十六条市场参与者申请、补办、解冻、作废数字证
书必须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申请数字证书时注
册的证书持有人名称必须与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名
称一致且为同一人,申请补办、冻结数字证书提交的有效身
份证明文件需与申请数字证书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一致;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