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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人寿如意金康终身重疾保险保全理赔规则DOC.rar

金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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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大小:5KB(压缩后)
文档格式:DOC
资料语言: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
解压密码:m448
更新时间:2018/10/16(发布于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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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民生如意金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保全规则
该产品可以进行以下保全项目的操作:
客户联系方式变更
客户基本资料变更
客户重要资料变更(客户层/保单层)
职业类别变更
投保人变更
受益人及受益人资料变更
减保
补充告知
保险合同效力确认及签名变更
保险合同的解除:犹豫期退保、退保
交费期间变更
交费间隔变更
保单补发
保单借款
借款清偿
自垫清偿
保单迁移
保单挂失与解除
新增附加险
保单复效
交费方式及交费账号变更
交费提醒方式变更
提前交清
宽末处理方式变更
需注意事项
该险种减保后的保费及保额须符合投保规则。
犹豫期退保系统默认为扣除10元工本费,免扣将提交E级审批。
交费间隔只能由月交变更为年交。
交费期间变更不能由短变长。
该险种不得新增除“民生附加豁免保费定期寿险”、“民生附加康乐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之外的其他长期附加险。
若选择了自动垫交,但保单下存在未清偿借款,则不做自动垫交处理。
《民生如意金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理赔规则
《如意金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理赔作业应参照本险种的条款、现行理赔作业规则以及本规则执行。本规则与理赔作业规则内容相冲突的,以本规则为准。
一、等待期
(一)本险种等待期为180天,因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重疾、轻症疾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二)合同复效应当重新计算等待期。
(三)合同生效或复效180天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罹患轻症疾病的,不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继续有效。
(四)合同生效或复效180天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罹患重大疾病,或者身故、身体高度残疾的,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二、系统录入
轻症疾病保险金理赔立案时理赔类型选择为“特种疾病”,出险日期录入在“其他出险日期”。
三、保险责任
(一)轻症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首次确诊日期在等待期后的(意外不计算等待期),按合同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但本合同不终止。
(二)重大疾病保险金
1.重大疾病首次确诊日期在等待期后的(意外不计算等待期),按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同时应当领取“轻症疾病保险金”的,按合同保险金额扣除“轻症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三)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意外不计算等待期),且于18周岁保险单周年日(不含)之前身故,按照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意外不计算等待期),且于18周岁保险单周年日(含)之后身故,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18周岁保险单周年日:指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周岁生日与保险单周年日重合,即为被保险人18周岁生日。
(四)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意外不计算等待期)发生身体高度残疾的,按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