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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保电力天保汽车315KVA箱站及红线内电源接引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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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8/10/14(发布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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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天 津 市
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JF-2001-015)
工程名称:天保汽车315KVA箱站及红线内电源接引工程
工程编号:HG-2014-4
建设单位:天津天保国际展贸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天津天保电力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2014.4.15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天津市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简称甲方)天津天保国际展贸有限公司
承包方:(简称乙方)天津天保电力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示范文本》结合天津市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天保汽车315KVA箱站及红线内电源接引工程
1.2工程地点:天津保税区起步区
1.3工程内容:(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
1.4承包范围:315KVA箱站制作安装、调试、试验及10KV电缆敷设
1.5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1.6合同价款:本工程造价393000 元
金额大写:叁拾玖万叁仟元整
工程期
2.1全部工程开工日期:本工程定于2014年4月21日开工,
2.2全部工程竣工日期:本工程定于2014年6月 19 日竣工
2.3全部工程总日历天数60 天
2.4各单项工程开竣工日期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
工期延误与工期奖罚
3.1延期开工。乙方因故不能按时开工,应在约定的开工日期提前五天,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应在三天内书面答复乙方。甲方同意延期要求或三天内不予答复,工期相应顺延。如乙方理由不充足,甲方不同意延期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3.2暂停施工。甲方代表认为必要时,可提出暂停施工要求并在停工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在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应及时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在24小时内予以答复。甲方未能在规定时间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时限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停工责任在甲方的,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停工责任在乙方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因甲方代表不及时做出答复,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认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取消合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3.3工期延误。下列情况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3.3.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3.3.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影响施工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3.3.3施工中遇到不可预见障碍物或古墓、文物、流沙等需处理时
3.3.4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供应材料。甲方未按时拨付工程款及甲方代表签认同意给予顺延的情况
3.3.5不可抗力(指战争、动乱、空气飞行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双方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的等级以上的风、雨、雪、震等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五天内向甲方提出报告,甲方在收到报告后五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答复,乙方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3.4工期奖罚。根据工期定额标准双方约定的工期完成日期,工程提前或延误的奖罚费用。双方应拟定如下条款:
3.4.1无约定
3.4.2
3.4.3
3.4.4
第四条甲方工作
4.1办理施工所需证件、批件,清理场地,修复现场干道,保证运输畅通
将施工所需水、电源、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施工现场双方商定地点,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将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
甲方在开工前15天将工程施工图两份及有关技术资料提供乙方
组织设计院、乙方进行图纸会审,并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
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要求,并承担有关费用
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工作造成施工损失,应承担经济责任,工期相应顺延
第五条乙方工作
5.1 按双方约定日期,向甲方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并提供施工用电、用水计划
乙方应在----- 年 ---- 月 ---- 日前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交与甲方。甲方应在 ---- 日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即可认为已经批准
5.3 乙方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已竣工程在验收之前,负责对已完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