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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年寿险法律与实务经典培训教材(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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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8/10/13(发布于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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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寿险法律与实务
课程大纲
寿险法律体系介绍
寿险法律实务
案例分析
课程大纲
寿险法律体系介绍
寿险法律实务
案例分析
如何理解《保险法》第55条中“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
的保险合同”?
【法律】《保险法》第55条
对于《保险法》第55条中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该合同是否
是指纯粹被保险人死亡保险合同,还是指含有包括被保险人死亡保险
等复合保险责任的合同,《保险法》对此没有明定,但从《保险法》
的立法精神来看,《保险法》是偏重于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的,以防
止被保险人可能承担的道德风险,而只要合同包含了被保险人死亡保
险责任,不论是纯粹死亡保险还是复合死亡保险,均可能产生道德风
险,所以,我们认为,《保险法》第55条中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
件的合同是指含有被保险人死亡责任的复合死亡保险合同,而不是纯
粹死亡保险合同。
投保人、被保险人可否委托第三人在投保单中投保人、被
保险人声明栏中签字?
【法律】《保险法》第52条: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
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法》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必须如实告知,以死亡为给付条件
的保险合同在订立时必须得到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这一切
都必须在投保单中予以体现,而通常体现的标志就在于投保人、被保
险人在申明栏中的签字。由于签字是一种事实行为,故在法律上不适
用代理委托关系,同时保险公司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也在保险合同(
投保须知)中约定应由投保人、被保险人亲笔签字,所以投保人、被
保险人如委托第三人签字是无效的。
受益人为数人的保险合同,其中部分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
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其
他的受益人有无受益权?
【法律】
新《保险法》第43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
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
遂的,该爱益人丧失受益权。
甲为某寿险合同的受益人,但甲由于疏忽在被保险人死亡六
年后才知道保险事故的发生,甲能否得到保险公司给付的保
险金?
【法律】人寿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
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知道”按照法理包括“实际知道”和“应该知道”两种解释。《保险法》对
此没有明确规定。但从立法精神看,此处“知道”不仅包括被保险人或受
益人实际知道,也包括“应该知道而由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疏忽而没有知
道”,但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无法知道的情形。所以非因不可抗力的影
响,否则甲是无权得到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的。
受益人可否 其受益权进行转让?
【法律】《保险法》第60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
指定。
受益人的受益权来源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的意思表示。受
益权同时是一种期待权,并不因为保险合同的订立而立即实现。受益人
并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故除非他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同意,或保
险合同有载明允许转让受益权的条款,否则不得 保险合同权利即受益
权转让他人。
被保险人有不实告知并经保险人体检,由于某种原因致使
被保险人某种被拒保的疾病未能查出,被保险人是否 免
除如实告的义务?
【法律】《保险法》原理:保险合同为最大的诚信合同。
保险人的体检手续是保险人控制风险的手段之一,由于保险合同是最大
诚信合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书面询问应负如实告知的义务,不因保
险人派员进行体检而免除。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背此义务,致使影响
保险人对危险的估计,保险人仍可依法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