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料专栏 > 保险 > 保险公司 > 中国人寿 > 中国人寿国寿销售精英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DOC.doc

中国人寿国寿销售精英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DOC.doc

资料大小:8KB(压缩后)
文档格式:DOC
资料语言: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
解压密码:m448
更新时间:2018/10/12(发布于上海)

类型:积分资料
积分:6分 (VIP无积分限制)
推荐:升级会员

   点此下载 ==>> 点击下载文档


“中国人寿国寿销售精英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DOC.doc”第1页图片 图片预览结束,如需查阅完整内容,请下载文档!
文本描述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销售精英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销售精英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持有有效保险委托代理合同,并达到一定职级和一定年资以上的个人代理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与其签定保险委托代理合同的单位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年金开始领取日
年金开始领取日为被保险人年满五十周岁、五十五周岁、六十周岁或六十五周岁的生日。年金开始领取日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被保险人提前或推迟年金开始领取日的,须得到本公司的书面同意,但被保险人开始领取年金的年龄不得低于五十周岁
第五条账户设立、撤销及权益归属
本公司为每一被保险人设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下分为“单位基本缴费”、“单位奖励缴费”、“个人基本缴费”和“个人补充缴费”四部分
投保人解除合同,个人账户撤销;被保险人身故、开始领取年金或投保人书面通知本公司减少被保险人时,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撤销
个人账户下“个人基本缴费”及“个人补充缴费”部分的权益归属按本合同约定处理;个人账户下“单位基本缴费”及“单位奖励缴费”部分,在投保人解除合同及被保险人减少情况下的权益归属由投保人决定,其他情形下的权益归属按本合同约定处理
第六条保险费与管理费
在被保险人年金开始领取日前,投保人根据被保险人的职级、年资和业绩按月向本公司缴纳保险费。被保险人也可以通过投保人缴纳保险费,但被保险人通过投保人所缴保险费的额度须符合投保人投保时的有关规定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通过投保人每次缴纳的保险费在扣除一定的管理费后,分别相应地划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下“单位基本缴费”、“单位奖励缴费”、“个人基本缴费”和“个人补充缴费”
“单位基本缴费”是投保人根据被保险人业绩为所有被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单位奖励缴费”是投保人为奖励个别贡献大的被保险人而在基本缴费之外缴纳的保险费;“个人基本缴费”是所有被保险人按照投保人规定缴纳的保险费;“个人补充缴费”是被保险人按照投保人规定自愿缴纳的保险费
管理费的提取比例为2%。本公司保留调整管理费提取比例的权利,但最高不得超过5%
第七条账户保证收益
本合同项下的账户(包括个人账户下“单位基本缴费”、“单位奖励缴费”、 “个人基本缴费”、“个人补充缴费”部分,下同)享有保证收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或根据本合同约定账户撤销需要结清时,本公司将保证收益划入账户,成为账户资金余额的一部分
第八条账户红利事项
一、本合同项下的账户有权参与本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红利分配。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向上一会计年度末未撤销的有效账户派发红利
二、本合同项下个人账户下“单位基本缴费”、“单位奖励缴费”、“个人基本缴费”、“个人补充缴费”部分的红利,分别划入相应的个人账户下“单位基本缴费”、“单位奖励缴费”、“个人基本缴费”、“个人补充缴费”部分
第九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年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本公司按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年金开始领取日,可以选择下述一种方式领取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一)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按被保险人选择的年金类型和年金开始领取日当时本公司规定的年金转换标准,转换为按年(或按月)领取的年金。年金类型由被保险人选择,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1.定期年金。本年金给付期限分为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三种,被保险人可从中选择一种。本公司自年金开始领取日起按年(或按月)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约定给付期限届满,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但若被保险人在约定给付期限届满前身故,本公司仅给付年金至其身故时为止,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保证给付十年终身年金。本公司自年金开始领取日起按年(或按月)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保证给付十年。如果被保险人未领满十年身故,其受益人继续领取未满十年部分的年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十年后仍生存,本公司继续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保证给付十年增额终身年金。本公司自年金开始领取日起按年(或按月)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保证给付十年。被保险人按年领取的,从年金开始领取日的第二年起,每年的给付标准为在上一年给付标准的基础上,按首年给付标准的5%增加;被保险人按月领取的,从年金开始领取日的第二年起,每月的给付标准为在上一年月给付标准的基础上,按首年月给付标准的5%增加。如果被保险人未领满十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继续领取未满十年部分的年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十年后仍生存,本公司继续给付年金,直至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