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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名称:镇江中集·金山湖1号东地块商业及主入口景观环境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
二、工程地点:镇江市润州区一泉路与环湖路交叉口
三、工程范围及内容:
1、本次合同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镇江中集·金山湖1号东地块商业及主入口景观环境工程:景观硬质铺装、园林小品、电气、给排水以及绿化图纸内的所有内容以及追加的设计变更的景观和绿化施工,场地水电工程施工,本工程所用材料设备的采购、加工制作、防腐、安装、检测、调试、验收、材料的运输、装卸至招标单位指定地点、保管、二次转运、因工期或者甲方开放要求采取的赶工措施、现场协调、样品提供、产品保证、成品和半成品保护、垃圾清运、因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和更换、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工程保修期内的维修服务以及与其他分包工程的施工配合工作等。
1.1、景观环境部分:景观工程(含硬景、软景)(其中硬景含硬质铺装、景观水电)
1.2、绿化苗木及草坪的供货、移栽、种植、养护(包括花钵内草花的种植及养护),绿化苗木及草坪工程所需的造型土、栽植土、(参与投标单位在投标前到施工现场测量地形);
1.3、 景观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图纸)范围内相关管井的提升,此部分费用包含在总价中;
1.4、景观小品:包括各式景墙、景石、花池、 特色灯具、 铁艺门等公共设施的材料、设备的供应与施工;
1.5、水景工程土建及景观机电系统的设备材料供应、调试及施工;
1.6、景观照明系统的设备材料的供应及配电箱、管线施工调试;
1.7、景观给排水系统(包括景观路面雨水、喷灌、水景给排水)的设备材料供应及施工;
1.8、干径20cm以上(含20cm)的乔木、景石、照明灯具等在投标报价的基础上,由招标单位另行核价。
四、工程造价的确定:
1、本工程合同暂定总价为¥ 396.50万元(人民币大写: 叁佰玖拾陆万伍仟圆整),最终造价以按本合同的约定结算价为准。总造价包含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全部费用,包括人工、材料、机械、包装、运输、施工管理、税金、利润以及总包单位的配合管理费(园建结算总价的1.5%)等所有费用。该造价为根据乙方投标报价汇总后经甲乙双方协商后一致确定的。甲方除按结算确定的造价支付工程款外,无需再向乙方支付其他价款和费用。
2、总包管理配合费包含总包单位的现场各项管理、验收,提供材料堆放场地、水电接驳点等费用。在竣工结算时予以扣除(由甲方代为支付给总包单位),水电费由乙方另行向总包单位支付。
3、本合同范围内设计变更部分(以补充设计变更加盖甲方工程部技术章为准)是对合同价款增减调整的依据,调整时单价采用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合同中没有的单价,由乙方根据本合同计算原则重新报价,经监理审核后报甲方审批,结算时按双方最后确认的综合单价为准,工程量按实结算。
4、本工程为固定综合单价包干合同,综合单价按本合同附件“经双方共同确认的报价书(加盖甲方公章为准)”执行,工程量按实结算。除非具有本合同明确约定予以调整单价的情形,否则综合单价不予调整。乙方应按照经甲方确认的施工图纸及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出现下列情况(但并不仅限于这些情况)时,合同综合单价不予调整:
因人工、材料、机械、运输费用,公用事业收费的变动,政府文件颁发而引起乙方费用增减;
因施工现场停电、停水;施工场地不足引起的二次搬运;因成品保护等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合同总价已包括各种材料的检测、检验及为此而提供的样品,试件等一切费用;
因施工赶工而产生的人员加班费及一切相关措施费用;
如乙方在2012年12月25日将营销中心和主入口及环湖路边7米宽绿化带范围的环境工程,经甲方书面确认按时、优质完成,则甲方给予乙方伍万元的奖励费用。
6、本工程的甲方招标文件和及补充文件、乙方投标文件和共同确认的预算书、报价书、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及甲方发放的与工程有关的其它文件均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作为结算依据。
五、承包方式
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施工措施费、包一切税费、包现场用水电费、包通过镇江市所有主管部门验收通过、取证、移交等。
六、工期:
1、本工程合同工期总工期为40日历天 (其中营销中心和主入口及环湖路边7米宽绿化带在2012年12月25日完工),其余部分开工日期为具备开工条件,甲方下达开工令为准。
2、如遇下列情况,经甲方代表签证后,工期可按实际相应顺延;
① 如遇人力不可抗拒的恶劣自然天气因素;(日降雨量连续超过50mm)
② 因甲方要求的图纸变更、修改或一次增加工程量,累计超过合同暂定价的20%;
③ 经甲方认可的非乙方原因而致使工期延误。
七、甲方责任:
甲方委托蒋宝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