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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万能保险财务管理暂行办法(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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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万能保险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 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万能保险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2012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万能保险业务的财务处理,促进本公司
万能保险业务的顺利开展,依照国家有关财会法规和本公司有关规
定,并结合本公司万能保险业务的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 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公
司及各分公司
第三条总公司财务部负责本公司万能保险财务管理,包括资
金管理、账户管理及会计核算管理;收益结算由总公司财务部、精
算部和客户服务部共同负责
第四条各分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本机构万能保险的财务管理和
会计核算,并接受总公司财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金管理
第二章资金管理
第五条万能保险账户资金管理遵循“收支两条线”和封闭性
运作原则
第六条为确保万能保险资金收益归属万能保险的保单持有
人,总公司委托有关资金运用单位开立独立的投资账户,运作万能
保险的资金
第七条经营万能保险业务的分公司,在收到万能保险业务资
金后,应全额上划总公司资金归集账户。第八条总公司将分公司申请的有关万能保险的撤保(犹豫期
退保) 、退费(保单未生效,客户不愿保险) 、退保、减保、赔付、
给付资金下拨到各分公司
第九条总公司财务部将万能保险的保费收入扣除按照精算预
定费用率计算的费用,扣除万能保险支付客户的资金支出(撤保、
退费、退保、减保、赔付及结息等) ,将差额资金划拨到万能保险投
资专户(负数时,从专户划到非封闭账户)
第十条结算日结算后, 将公司参与分配的万能保险结算收益,
从独立的投资账户划到公司非封闭投资账户(本公司承担的保底损
失,进行相反的操作)
第十一条以上资金管理需求通过业务系统生成相关信息实

第三章核算管理
第十二条
第三章核算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如公司只承担了保险风
险,则属于保险合同;如果公司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使公司既承担
保险风险又承担其他风险的,应按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能够区分, 并且能够单独计量的,
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保险风险部分,确认为
保险合同;其他风险部分确认为非保险合同
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者虽能够区分但
不能够单独计量的,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如果保险风险重大,
将整个合同确认为保险合同;如果保险风险不重大,整个合同确认
为非保险合同
确认为保险合同的, 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 25 号-原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 26 号-再保险合同》等进行处理;不确认为保险
合同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 《企
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对万能保险的保险费收入、各项业务及费用支出,
建立万能保险险类段核算, 总公司单独建账核算万能保险资金运用
第十四条新保(续保)业务。保费由用人单位将资金统一划
入分公司账户。分公司财务部收到保费时,做预收保费处理;收到
营运部门提供的万能保险产品生效日结单后,根据会计准则第25号
保险合同分拆原则, 从预收保费转入保户储金及投资款及保费收入
第十五条提前领取。 被保险人在符合提前领取条件进行领
取时, 公司经保全处理后按照正常领取流程支付, 记入保户储金
及投资款
第十六条万能保险资金的投资核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22
号、23 号、24 号、37 号处理
第十八条 利息结算
结算日结息。在条款规定的结算日,按照总公司确定的结算利
率对客户账户资金本结算期按其积数计算的增值额计入业务系统的
客户账户
非结算日结息。对于下一个结算日前的某一日,发生需将客户
账户的全部资金退还投保人或给付被保险人的情况。客户账户上一
个结算日的资金余额加上该资金余额自上一个结算日至报案日或退
保申请日按条款规定的结算利率计算的利息,此利息为非结算日利

补计利息。公司收到投保人投保万能保险的资金并同意承保时
建立客户账户,客户账户的起始日期为同意承保日期。自收到投保人所缴保费到建立客户账户日之间,按各条款规定利率计付利息
第十九条结算利率。总公司精算部门根据投资情况和条款规
定确定每一险种结算日的结算利率, 并由总公司相关部门进行公布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每年向保单持有人寄送一份保单状态报

保单状态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报告期;
(二)前一报告期末及本报告期末的保单价值;
(三)分项列明收取的各项费用和记入的各项收益(包括利息、
死亡保费、费用及附加保险费等) ;
(四)本报告期末每一被保险人的死亡保额;
(五)本报告期末的现金价值;
(六)本报告期末的保单贷款余额;
(七)对于保单账户价值不足以保证保险在下一报告期继续有
效,报告应对此作出提醒;
(八)其他
第五章附则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从国家及公司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开办万能保险业务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