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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茂南崁家庭娱乐购物中心经营管理規章(doc 50).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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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5/2/10(发布于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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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4.经营管理规章
目 录
4.1总则
4.2营业管理
4.3商品管理
4.4人事管理
4.5清洁与维护
4.6公共事务管理
4.7促销活动管理
4.8招牌管理
4.9处罚

4.1 总则
1. 本规章为承租人与出租人双方签订之租赁契约之一部份。本规章自承租人签收时起生效。其修正增订时亦同。
2. 本规章依公平诚信互惠原则订定之。

4.2 营业管理
1. 营业时间
(1) 承租人需遵守本中心规定的营业时间,不得任意歇业、延迟开店、延后休市或提前打烊。
(2) 营业以全年无休为原则,除另有规定外不得于营业时间内停止营业。
(3) 承租人如有特殊之要求需延长或提早进退场时间,例如特殊促销活动或盘点清仓等,必须于三天前填妥申请表并取得本中心书面同意后始得为之。
(4) 因进退场时间之改变而要求空调或其它本中心需配合事项,例如停车场或安全警卫等,承租人必须负担非营业时间内部分增加之管理费用及加班费用。
2. 营业时间内之任何时段,包括吃饭或休息,承租人必须保持最少一位营业员在店内。
3. 承租人租赁物内之贵重物品、个人重要财物、文件等应自行保管,同时不得储存危险物品,非营业时间应确实执行门禁,如有任何被窃之损失应自行负责。

4.3 商品管理
1. 承租人贩卖之商品应符合约中之约定,并遵守公平交易法、消费者保护法规定,且同意购物后7天内提供退换货之服务,若因品质不佳,经检举或查证属实,应无条件接受办理退货、换货。
2. 承租人贩卖之商品,不得有仿冒商标或侵害他人代理权、专利权、著作权情事,并不得陈列销售政府规定之违禁品,如经查获,应自行负担一切法律责任。
3. 承租人贩卖之商品,如经顾客使用后发生不良反应而损害顾客利益或因而造成本中心信誉受损,应负担一切之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4.4 人员管理
1. 承租人应于派驻人员报到前七日将其基本资料及照片等依规定造册交本中心管理部。
2. 派驻人员应参加本中心举办的各种教育训练活动,并接受本中心管理人员的行为管理
3. 承租人的派驻人员应遵守本中心统一管理的各项规定,如有违规行为,经认定后将依附表处罚,此金额将由当月货款中扣除,或并入下月租金收取。
4. 派驻人员如发生重大违规行为或态度恶劣屡劝不听,经本中心书面通知后,承租人应立即撤换该等人员,倘因此而造成本中心之信誉及权益受损时,承租户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5. 派驻人员于本中心服务时,衣着应力求整洁美观并佩挂工作证。
6. 派驻人员不得于商店内或商场中集结他人聊天或抽烟、吃东西等。

4.5 清洁与维护
1. 承租人应于每日营业前半小时到达激活收银系统,自行负责完成其租赁物内外的清洁工作。
2. 承租人应力求租赁物内外环境的整洁,并随时维持店面门窗等设施清洁明亮。
3. 派驻人员有任何清洗需求都必须在本中心规定的地点及时间内进行。
4. 店面或店内装潢材质若有破损、破旧或不牢固,承租人应于非营业时间立即更换或加强固定,此更换若与原设计不同,须依内装规定事先取得本中心的审查同意。
5. 承租人应将其店内废弃物依规定分类,并以黑色塑料袋密封,于中心规定的时段内,放置于指定地点。
6. 本中心各项设施之例行性维修或维护工作均安排于非营业时间,如有进入租赁物之必要时,承租人应配合派员并同维修员进出租赁物,并负责店内财物的看管及安全。
7. 店内之机电部分受损或其它机械困障,应依规定申请本中心的设施管理部解除障碍,但承租人必须负担此工作之服务费用。
8. 派驻人员私人物品不得陈设或放置于卖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