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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doc 15).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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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5/2/10(发布于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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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1 总则  1.0.1 为保障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安全和/或人身安全,检测泄漏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浓度并及时报警以预防火灾与爆炸和/或人身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泄漏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检测报警设计。  1.0.3 执行本规范时,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符号  2.1 术语  2.1.1 可燃气体combustible gas  本规范中的可燃气体系指气体的爆炸下限浓度(V%)为10%以下或爆炸上限与下限之差大于20%的甲类气体或液化烃、甲B、乙A类可燃液体气化后形成的可燃气体或其中含有少量有毒气体。  2.1.2 有毒气体toxic gas  本规范中的有毒气体系指硫化氢、氰化氢、氯气、一氧化碳、丙烯腈、环氧乙烷、氯乙烯。  2.1.3 最高容许浓度allowable maximum concentration  系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即工人工作地点空气中有害物质所不应超过的数值。此数值亦称上限量。  2.2 符号  2.2.1 LEL可燃气体爆炸下限浓度(V%)值。  2.2.2 TLV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值。  3 一般规定  3.0.1 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包括甲类气体和液化烃、甲B类液体的储罐区、装卸设施、灌装站等,下同)的2区内及附加2区内,应按本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  生产或使用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应按本规范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1 可燃气体或其中含有毒气体,一旦泄漏,可燃气体可能达到25%LEL,但有毒气体不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