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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附加康银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费率投保保全规则(3个文件).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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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8/9/24(发布于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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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附件4-1《泰康附加康银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条款.pdf
附件4-3《泰康附加康银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投保规则.pdf
附件4-4《泰康附加康银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保全规则.pdf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附加康银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2010 年11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的分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附加康银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合同”,“被
保险人”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及本附加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保险
合同的投保人为同一人,其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申请,经我们同意,附
加于主合同
本附加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
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
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及生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成立日及生效日
与主合同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单年度(见10.1)、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10.2)均依据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为基
础进行计算
1.3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10.3)计算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有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
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
加合同,我们将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附加合同、您的有效身
份证件(见10.4)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
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
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本附加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以下简称“被豁
免合同”)的交费期间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等待期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内经医院(见10.5)初次确诊(见10.6)非因意外伤害(见10.7)导致罹患本附
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不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
责任,并将向您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这180 日称为
保险责任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保险责任无等待期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不含等待期),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
论一种或多种),或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
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自确诊日后首个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
被豁免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您应交纳的被豁
免合同的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被豁免合同继续有
效,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见“9.重大疾病定义”
本附加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在保险单上载明
对于被豁免合同为万能保险合同或投资连结保险合同的:我们只豁免期交保险费,
不予豁免追加保险费;若存在缓交保险费的,我们不予豁免上述重大疾病确诊日
前缓交的各期保险费,对于上述重大疾病确诊日后所豁免的各期保险费,我们按
照被豁免合同的约定,按顺序依次补交以前缓交的各期保险费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本
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1)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10.8);
(3)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0.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0.10),或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见10.11)的机动车(见10.12);
(4)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10.13);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遗传性疾病(见10.14),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10.15) 导致
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但本附加合同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
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见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