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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全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费率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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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8/9/23(发布于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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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安全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安全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与工程管理、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
作为被保险人,由所在施工企业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团体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
一、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或根据施工项目期限确定。保险期间自本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二、施工企业因各种客观原因造成工程停顿,投保人可以提出暂时中止本合同,但须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备案。本公司审核确认后,本合同自接到备案的次日零时起中止,在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工程重新开工后,投保人可书面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但累计有效保险期间不得超过本合同对保险期间的规定。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06》(见附表1)的规定,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