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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健康幸福宝个人护理保险条款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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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大小:19KB(压缩后)
文档格式:DOC(10页)
资料语言: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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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8/9/23(发布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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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幸福宝:由幸福宝及附加意外伤害保险组合而成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幸福宝个人护理保险条款
(2010年5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1.被保险人范围
1.1被保险人范围
凡投保时出生满28天至50周岁,身体健康的个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2.1基本保险金额
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经被保险人同意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2.2保险责任
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长期护理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观察期结束时被保险人未满6周岁的,则须持续至被保险人年满6周岁之日),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
1)若观察期结束日在7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之前,在观察期结束后,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2)若观察期结束日在7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当天),在观察期结束后,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但须扣除已领取的老年关爱保险金。

疾病身故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老年护理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55周岁后(含55周岁)的每个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有效,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给付老年护理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69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止。

老年关爱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且本合同有效,本公司按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金额(不包含利息)给付老年关爱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丧失日常生活能力或身故,本公司无息返还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2.3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