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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登美容化妆品劳动合同纠纷案文案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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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8/9/21(发布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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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佐登美容化妆品劳动合同纠纷案
佐登X丝(广州)美容化妆品有限公司诉谢X劳动合同纠纷案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0)萝法民三初字第375号
原告:佐登X丝(广州)美容化妆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正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佩。委托代理人:刘勇。被告:谢X。委托代理人:郑盛家,广东威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思刚,广东威戈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原告佐登X丝(广州)美容化妆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谢X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 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6月8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勇,被告谢X及其委托代理人郑盛家、叶思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自进入原告处工作以来,一直担任总经理助理一职,深知原告公司的运作方式、经营状况、人员状况等。被告的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就是搜集、汇总全国店面的经营数据,并将其做成报表下发给原告的一些主管,未经这些主管授权,其他员工均无权接触这些数据。张艺、江山红、刘亚龙、安晓华在2009年6月前就曾是原告的高级主管,但从2009年3月开始,上述人员开始自谋发展,转而做原告加盟商独立出来,原告通过156号、157号公文已将上述内容予以公示。而后这些人转经营一个名叫“娇莉芙”的化妆品品牌,成为原告的强有力竞争者。包含2009年11月6日在内召开的加盟商大会等多次会议中,原告领导单独或在公众场合将张艺等人转品牌的事实告知了被告,而被告在明知的情况下仍将业绩表向上述人员发放,其行为对原告造成严重的伤害。被告违反了《劳动合同》第八条保密事项及第十三条1中提到的《员工手册》中的相关规定,原告据此对被告予以开除处理是合情合法的,无须向被告支付赔偿金。相反,被告泄露出去的报表涉及市场结构、市场分布、业绩状况、客户人数等,这些事项对原告公司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被告将原告的营运资料发给原告公司以外的人,使原告遭受无可估量的损失。原告已通过各种形式告知被告张艺等人转品牌了,即使他们是原告的加盟商,也无权接收任何营运报表,加盟商不是原告的员工,任何一家企业的资料如
需要出示给企业以外的人,都需要有企业的明文规定或特别授权才行。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请求法院判令:一、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赔偿金38529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原告以“擅自向第三人透露公司营运机密,造成公司商业秘密外泄,严重影响公司运营管理,给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为由,单方解除与被告谢X之间的合法劳动关系,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原告是在2010年1月14日才向刘亚龙等人发出终止品牌代理及加盟资格的通知书,故被告在2009年11月24日被原告辞退前不知道刘亚龙等人已与原告终止加盟关系。国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