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点击下载文档 |
第二条企业工会(下称工会)是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本合同由工会主席代表职工与企业签定。签定本合同必须由工会和企业双方进行平等协商并达成一致。
第四条平等协商和签定本合同应当遵循依法办事、平等合作,协商一致与义务统一和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企业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本合同和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尊重并支持工会的各项工作,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工会依法指导职工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动员和引导职工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协调劳动关系,妥善处理劳动争议。
第七条本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第八条本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二章劳 动 合 同
第九条企业自用工之日起即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企业与职工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条劳动合同由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签订,并经企业与职工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职工、订立、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双方应当就劳动具体内容进行协商,统一使用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
第十一条企业与职工本人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