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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会合作协议书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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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8/9/14(发布于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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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编号:2004— — —
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会合作协议书
深圳市文化产业(国际)会展有限公司
合作协议书
甲方:深圳市文化产业(国际) 乙方:会展有限公司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诚信、互利的原则,就甲方与乙方合作首届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会(以下简称文博会)部分专业展项的招商、招展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作说明
1、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广东省文化厅、广东省广播电
影电视剧局、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和深圳市政府共同主办,甲方承办的首届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会,将于今年11月18日-22日在深圳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中心举行。乙方作为甲方承办此次活动中 馆展区平方米的招商、招展及相关服务工作的唯一合作伙伴,甲方不得将此事项再与其他机构合作。

2、首届文博会场馆由承办单位甲方统一协调、统一管理、统一分配,
具体内容详见甲方制定实施的大会管理相关规定。

3、合作时间为2004年 月 日至2004年 月 日。

4、展馆数据:
( 展馆总面积: 平方米;
( 展馆层高(网架球底部):米;
( 展馆地面承重: 吨/平方米;
( 展馆布展限高:米。

5、展会日程:
( 布展时间:2004年11月14日――2004年11月17日
( 展览时间:2004年11月18日――2004年11月22日
( 撤展时间:2004年11月22日――2004年11月23日
6、为扩大展会影响,甲乙双方均需就合作内容做前期预告及宣传推介,乙方负责所有预告、宣传推介的费用。

二、 招商合作
1、本协议所称的招商合作,是指由甲方与国内外有实力的中介组织或个人(乙方)合作招商,并签订本招商合作合同,乙方在合同约定范围内招集参展商和交易商。

2、本协议所指的完成招商任务,是指由乙方招集的、签订了参展合同并交纳了参展费用的参展商,申请使用的展馆实用面积总和达到或超过乙方约定承担招商的展馆实用面积的情况。参展费用包括展馆租赁费用和配套服务的费用。

三、 合作商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境内外法人、其他组织;
2、具有履约能力;
3、在中介服务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的业绩,有广泛的联系渠道
及客户群;
4、熟悉对内、对外招商的运作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5、其它由甲方规定应具备的条件。

四、甲方权利与责任
1、甲方同意委托乙方进行馆展区净地面积和标准展位面积 平方米的招商、招展及相关联络工作。

2、甲方按乙方负责招商招展展区的净地面积和标准展位面积的实际进
帐总金额的30%作为乙方的合作金(即合作所得报酬)。

3、甲方负责按总体方案和实际需求统一展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