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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信托湘财源2013-9号集合资金信托合同(28页).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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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资金 资金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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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当事人基本信息
Ⅰ、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认购金额:人民币大写万元(认购份数: 份信托单位)
住所地: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传真号码:
Ⅱ、受益人
信托利益分配账户户名:
信托利益分配账户银行账号:
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开户银行:
Ⅲ、受托人: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德光
职务:董事长
营业地址: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1号财信大厦6-9楼
邮政编码:410015
受托人信息披露和通知发布网站的网址:http://www.huntic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保管人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
营业地址:长沙市白沙路2号
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向受托人申请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
托人并加入本合同项下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受托人同意按委托人的意愿,依法
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资金进行集合管理、运用和处分。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
自愿、诚实信用、真实合法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
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本信托计划或信托计划:指“湖南信托-湘财源2013-9号集合资金信托
计划”。

2、本合同: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湖南信托-湘财源2013-9号集合资
金信托合同(C)》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本合同项下信托计划:指《湖南信托-湘财源2013-9号集合资金信托计
划C期》。

4、《信托计划说明书》:指《湖南信托-湘财源2013-9号集合资金信托计
划说明书》及对该说明书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认购风险申明书》:指《湖南信托-湘财源2013-9号集合资金信托计
划认购风险申明书》及对该申明书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合格投资者认购承诺书》:指《湖南信托-湘财源2013-9号集合资金
信托计划合格投资者认购承诺书》及对该承诺书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信托文件:指包括《认购风险申明书》、《信托计划说明书》、《合格投资
者认购承诺书》、本合同等书面文件在内的规定信托计划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
文件,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8、委托人/投资者:指本信托计划项下本合同的委托主体,应为具有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的自然人、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
组织。

9、受托人/湖南信托:指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0、受益人:指在信托计划项下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
立的其他组织。本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在本信托计划成立时即为委托人。

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1、信托财产专户:指受托人在保管银行开立的信托财产专用银行账户,即
信托财产保管账户。该账户专门用于归集、存放本信托计划项下的资金和支付信
托费用、信托利益等款项。

12、信托利益分配账户:指受益人专门用于接收受托人向其分配的信托利益
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13、信托资金:指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用于购买信托单位并实际划入信托
财产专户的资金。

14、信托财产:指受托人根据本合同承诺信托而取得的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
托资金及受托人按信托文件约定对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
得的财产。

15、信托报酬:指受托人为全体委托人提供资金和财产信托管理获取的酬金。

16、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在本信托计划项下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取
得受托人分配的信托利益的权利。

17、信托单位:信托受益权均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信托计划成立时,
委托人所交付的1元信托资金对应1个信托单位,享有1份信托受益权份额。

18、信托利益:指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规定享有受益权而获得的利益,全体
受益人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总额为信托财产总额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税费后的余额。

19、受益人年预期收益率:指委托人认购的信托单位数量所对应的年预期收
益率的加权平均值。

20、法律法规:指中国(为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
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21、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22、元:指人民币元。

第二条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认购信托单位并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以信托
的方式委托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为受益人利益进行管理。受托人同意接受委
托人的委托,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集
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合运用信托资金。受托人以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形成的收入作为信托利益
的来源,以期为受益人获取投资收益。

第三条信托类别
本信托为委托人指定用途并由受托人以集合方式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
财产的集合资金信托。

第四条受益人
本信托为自益信托,初始委托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

第五条信托计划的规模与推介
(一)信托计划的规模
1、本信托计划的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300,000,000.00),
其中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规模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50,000,000.00),最
终以信托计划成立时的实际规模为准,受托人有权调整信托规模,并在受托人网
站上予以公告。

2、每个委托人加入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应不低于 100 万个,超过 100 万
个信托单位的,以 10 万个的整数倍递增。

(二)信托计划的推介
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为 2013 年 6 月 17 日至 2013 年 7 月 17 日,受托
人有权根据信托资金的实际募集情况相应调整本信托计划推介期并在受托人网
站上公布。

第六条信托单位的认购
(一)认购资格要求
1、委托人应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合格投资者。受托人将本着“金额
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接受认购委托,即认购资金金额大的委托人优先获得认
购。在资金金额相同的情况下,按照认购资金到账时间优先的原则认购,即认购
资金先到达信托财产专户的委托人优先获得认购。

但是,受托人视认购的具体情况,保留不接受委托人认购本信托计划申请的
权利。受托人不接受委托人认购申请的,受托人将于不接受委托人认购事实当日
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其已交付的认购资金及该等资金划入信托财产专户之日
(含)至受托人返还给委托人之日(不含)之间按照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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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前述款项退还后,受托人就该等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的行为解除一切责任。

2、委托人就认购信托单位做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1)委托人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2)认购信托单位的资金是其合法所有的可支配财产,其来源合法,并非
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借贷资金或其他负债资金,且不存在任何已有的或潜在的法
律纠纷;
(3)认购信托单位完全符合其财务需求、目标和条件;
(4)认购信托单位完全符合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投资政策、指引和限制、
合同、承诺、及法律法规、政府命令、判决及裁决,且未违背委托人的公司章程
或对其有约束力的组织性文件;
(5)认购信托单位对其而言是合理、恰当而且适宜的投资,尽管投资本身
存在潜在或可能的风险;
(6)已就签署本合同取得一切必要的权力、权利及授权;
(7)签署本合同、认购信托单位及交付信托资金不会损害其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
(8)委托人为自然人且有配偶的,其认购信托单位、交付信托资金已取得
其配偶的同意。

委托人在此确认,委托人系独立做出本款项下的陈述与保证,未依赖受托人
或受托人的任何关联机构。

受托人系在委托人前述陈述与保证的基础上与委托人订立本合同。受托人不
对前述陈述与保证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任何责任或负担任何义务。若任何上述
陈述与保证不真实或虚假导致本合同项下义务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
终止或被撤销、或被追究任何经济或行政的责任及遭致的相应损失均由委托人自
行承担。

(二)必备证件
委托人应持如下必备签约证件认购信托单位:
1、委托人为自然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
证、护照、户口簿、警官证等)原件及复印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的银行存折/
卡;若授权他人办理,被授权人除需持上述委托人身份证件及信托利益分配账户
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存折/卡外,还需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委托人为机构,应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
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机构公章、代理人/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
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以上文件均需加盖公章)。

3、受托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三)认购价格
本合同项下信托计划成立时,每个信托单位对应信托资金1元,认购价格1
元。

(四)信托单位的认购个数
委托人认购的信托单位个数 = 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1元。

(五)付款
1、付款要求
受托人不接受现金认购,委托人须从在中国境内银行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将
信托资金划付至信托财产专户,并在备注中注明:“xx(投资者名称)认购湖南
信托-湘财源2013-9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C期 万个信托单位”。

2、信托财产专户
受托人为本合同项下信托计划开立信托财产专户,作为接受及保管委托人信
托资金的专用银行账户。信托计划成立的,信托资金自到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