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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托人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专业从事信托业务的金融机
构,具备发起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资格。
为此,委托人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加入该信托计划获取相应收益,委
托人与受托人现经平等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
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的规定,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
义:
1.1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指“中融-创鸿集团佛山创鸿广场集合资金信托计
划”。
1.2本合同: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本编号为2010205001022601-4的《中
融-创鸿集团佛山创鸿广场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优先级委托人)》及其附件,包
括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融信托信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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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信托合同》:统指《中融-创鸿集团佛山创鸿广场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优
先级委托人)》、《中融-创鸿集团佛山创鸿广场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中间级委托
人)》和《中融-创鸿集团佛山创鸿广场集合资金信托合同(次级委托人)》及其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4《中间级信托合同》:指《中融-创鸿集团佛山创鸿广场集合资金信托合
同(中间级委托人)》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5《次级信托合同》:指《中融-创鸿集团佛山创鸿广场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次级委托人)》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6《信托计划说明书》:指《中融-创鸿集团佛山创鸿广场集合资金信托计
划说明书》及其有效修改和补充。
1.7《申购风险申明书》:指《中融-创鸿集团佛山创鸿广场集合资金信托之
申购风险申明书》及其有效修改和补充。
1.8项目公司:指佛山市南海万业置地有限公司。
1.9创鸿集团:指广东创鸿集团有限公司。
1.10创鸿房产:指广东创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11嘉地贸易:指佛山市嘉地贸易有限公司。
1.12富明房产:指佛山市富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13房地产项目:指项目公司开发的佛山创鸿广场项目;目前项目已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