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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与风险管理(多个doc文档).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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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5/2/7(发布于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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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从中国保险市场状况看加入WTO带来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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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20年来,中国保险业的保费收入平均每年以37。6%的速度增长,由1980年的4.6亿元人民币增加到1999年的1393.22亿元人民币。1999年保险深度为1.67%、保险密度为110,58元。按Sigma杂志统计,中国保险费收入1998年世界排名第17位。从业务构成上看,寿险超过产险成为保险市场的主要业务,寿险保费收人由1982年的159万元人民币增至1999年的872.1亿元人民币,1999年寿险保费收入占整个保费收入的62.6%,保险产品种类达数百种。从经营主体来看,保险公司的数目由1980年的1家发展到1999年底的26家,其中国有独资公司4家,股份制公司9家,中外合资公司4家,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9家。另外还有7家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和中外合资公司经批准正在筹建之中。
随着中美就加入WTO问题签署双边协议,保险市场的开放已经势在必行。与国外保险企业相比,中国保险企业尚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如何迎接加人WTO所带来的冲击,是我们必须认真分析的问题。
一、 中外保险企业综合实力比较分析
从总体上看,中国的保险市场目前仍处于发育期,市场机制不健全,市场要素不完整且配置不合理,保险业务发展不平衡,综合实力较弱。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资本实力明显不足。
中资保险企业普迫资本实力相对不足。巳进入中国保险市场的外资保险企业中任何一家的资本金都在100亿美元以上,如安联保险市值达618亿美元,安盛保险市值达416亿美元,它们每一家的资本均远远超过整个中国保险业的总资本。资本实力不足直接影响了国内保险企业的发展能力,导致其在技术投入、人员培训、机构扩张等方面困难重重,竞争实力和抗风险能力不能迅速提高。
(二)经营管理水平较低。
中资保险企业开展业务的时间只有20年,而国外保险企业已有数百年历史。国外的保险市场已经发育成熟,保险业发展的外部环境也已经规范和完善,保险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在市场中已经锤炼得具有很强的竞争力。从盈利能力上分析,作为中国最大的产险公司和寿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1998年的税后利润分别是8.85亿元和4.52亿元,其他中小公司有的只有几百万元。而同期美国安联和安盛两家保险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30亿美元和27亿美元。从产品上分析,国内保险公司经营的主要是传统保障型产品,技术含量较低,而国外早已流行的分红保单、变额、万能产品等新型保险品种尚未引入国内市场。随着中国保险企业经营环境日趋严峻,保险产品转型已经势在必行。从市场机制上分析,中国保险市场发育较晚,无论市场要素还是市场机制都不健全,客观上造成了中国保险企业的市场适应能力很差,经营上也欠规范,与国外保险企业相比,在市场上明显处于弱势。
二、加入WTO将给中国保险市场带来的影响


保险利益论

【摘要】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原理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其作用在于能有效的消除赌博的可能性和道德危险的发生,对保险合同的生效和履行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保险利益本身的复杂性,使得保险利益原则在实践中难以具体操作,这给保险行业的发展以及保险司法实践都带来很大的阻碍,本文通过对保险利益原则的研究,阐明我国关于保险利益立法的几点看法。
【关键词】保险利益,道德危险,同意主义,财产保险,人身保险
【目录】
一 保险利益原则的基本理论问题述要
(一) 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二) 保险利益原则的发展历程
(三) 保险利益原则在我国发展的现状
(四) 我国保险利益制度定义上的法理缺陷及其补救
二 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原则之分析
(一) 财产保险利益的要件
(二) 现有的保险利益的种类
(三) 保险利益对于保险合同的效力
三 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原则之分析
(一) 人身保险利益能否定性与定量
(二) 人身保险利益应存在于何人
(三) 人身保险利益应存在于何时
(四) 同意主义


一 保险利益原则的基本理论问题述要
(一) 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保险利益也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具有各种利益关系而享有的经济利益。该经济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而受到损失,不发生保险事故而继续享有。离开保险标的,谈不上保险利益,但保险利益并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享有的经济利益。
(二) 保险利益原则的发展历程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
992267
梅园
一、协议产生的背景
为了扩大出口,世界各国(地区)纷纷对出口实行补贴,而进口国家为了保护本国市场和产业的发展,以反补贴措施拒之。其结果,国际贸易中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影响了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扭曲或损害了贸易各国的利益,故需要予以规范。二次战后,在筹建国际贸易组织的《哈瓦那宪章》第四章第三部分以9个条款,专门就补贴作了规定。在1947年10月30日签署的“关贸总协定”中,在第六条、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三条中对之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它们未能有效地制约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的滥用。为了竞争,国际贸易中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的实施范围不断扩大,措施的种类不断增加,成为国际贸易中非关税措施中的一种重要形式。在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把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列为重点议题之一,并达成了一项较为详细的协议,即“关于解释和运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三条的协议”,亦称“补贴与反补贴守则”。但由于该守则在结构上不够严谨,文字上含混, 对日趋复杂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仍不能有效地予以制约,故仍需进一步修正与充实。
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经过艰苦的谈判,达成了较“守则”更为明确、更易操作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从而在世界贸易组织中确立了更为完善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的约束机制。
二、协议的构成及主要内容
(一)构成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由 11个部分 32个条款和 7个附录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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