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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年房地产企业涉税处理热点及难点分析报告课件(58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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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8/8/14(发布于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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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房地产企业涉税处理热点及难点分析 介绍内容 房地产业企业所得税与土地增值税比较 房地产业热点、难点问题涉税分析 第一部分:企业所得税与土地增值税比较 一、年度汇算清缴和项目清算的差异 二、应税收入差异 三、开发成本差异 四、开发费用差异 一、年度汇算清缴和项目清算的差异 企业所得税:按年度进行汇算清缴。 完工前开发产品预售收入,按规定的预计毛利率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年度企业所得税,而不是预缴税款。 土地增值税实行的是项目单位清算,清算之前属于预缴税款。 清算可能跨几个年度 当开发项目达到(国税发[2009]91号)第九条、十条清算条件时,再进行清算。 (一)应税收入的范围不同 《企业会计准则》: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土地增值税:仅限于与销售不动产和转让土地使用权有关的销售转让收入。 企业所得税: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 财政补贴收入处理? 二、应税收入差异 企业所得税处理: 国税发[2009]31号文第六条: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例题:房地产企业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缴? (二)收入确认时间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