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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為使設計變更程序具體可行,進而確保產品設計變更後能改善品質,降低成本,提高生產效率及其他因素以符合顧客要求。
2.範圍:適用於本公司承製之產品量產之零件、相關之零組件、物料採購,銷售等問題產生時,通過工程變更來改善作業。
3.權責:參考作業流程。
4.名詞定義:
4.1 ODM:Original Design Manufacture委託設計製造。
4.2 OEM: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委託製造。
5.作業流程:如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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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作業內容:
6.1設計變更申請:
6.1.1業務部門在接獲顧客設計變更要求時,由業務部門提出「設計變更申請單」。
6.1.2採購部門遇零件、停產、交期、價格或其他因素須設計變更時,由採購部門提出「設計變更申請單」。
6.1.3品保部門在各項檢驗過程發現品質有變異,並經製程能力分析確認後需設計變更時,由品保部門提出「設計變更申請單」。
6.1.4廠務部門於製造過程中,有作業性改善意見或統計分析確認品質變異時,由廠務部門提出「設計變更申請單」。
6.1.5研發部門在做各項驗證或安全考量、價值分析,需設計變更時,由研發部門提出「設計變更申請單」。
6.1.6其餘各單位視需求提出「設計變更申請單」。
6.2審查分析:
6.2.1將「設計變更申請單」轉交相關單位主管協同研發/工程人員進行以下之審查分析。
6.2.1.1過程中各作業協調性之影響。
6.2.1.2原物料、零組件與總成之配合性影響。
6.2.1.3功能、壽命與產品使用系統之影響。
6.2.1.4電器相容性之審核及報備。
6.3核准:審查分析可行後須經總經理或廠務主管核准方可進行。
6.4設計變更通知:
6.4.1設計變更申請核准後,由研發、工程部門發出「內部聯絡單」通知相關單位,以利各單位作業。
6.4.2「內部聯絡單」等資料交由業務部門連絡ODM或OEM顧客,並負責追蹤。
6.4.3採購課需確實掌握採購單之新舊物料採購及使用狀況以利區別。
6.4.4品保單位需以此為進料與成品出貨之管制重點。
6.4.5業務收到顧客不同意見之訊息,則停止設計變更動作或重新提出設計變更。
6.5發圖試作:
6.5.1如為ODM或OEM產品時,如客戶不需樣品時,則研發部可依據原始機種修改幅度多寡,進行局部打樣或由圖面審查驗證即可(如變更顏色或印刷時即可由圖面確認)
6.5.2 研發部門負責相關零組件修改後可變更影響之大小,決定是否須發樣品試作,如需發樣試做則須填寫「新製品發包製樣需求單」。
6.6設計變更驗證:
6.6.1研發部門負責樣件之全面或局部驗證及試作, 並紀錄於「樣品審查單」上,樣品試作後經審查發現問題時,產品專案負責人可決定再試作,直至滿意為止
6.6.2合格之樣件或圖面在不影響整體外觀及功能時可直接由研發部門自行確認,如有影響則交由業務部門與客戶確認。
6.6.3確認完成後將「產品確認單」移交回研發部門,研發部門依據「產品確認單」進行產品修改或進行設計變更結案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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