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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广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基建工程
安全施工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加强广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公司)基建工程建设安全文明生产管理,明确职责,保障国家财产和劳动者的安全,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广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桂水电司生〔2002〕30号文),结合公司基建工程建设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基建工程建设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制度。
第3条:基建工程建设施工安全管理应该坚持“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和“谁建设谁主管,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建设项目法人组织、协调,设计、监理、施工各负其责的管理体制。各单位的各级行政正职是本单位的安全文明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文明生产负全面的领导责任。
第4条:本规定所指的基建工程,是指公司投资(或区公司控股投资)的及所属公司投资在2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配套的附属设施和输变电工程及其配套的附属设施;所属公司投资20万以下的基建工程,参照本规定由所属公司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5条:本规定适用于区公司和所属公司,在公司范围内从事基建工程建设的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
第6条:基建工程建设安全施工、管理等有关单位,接受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章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7条:公司对本系统内基建工程建设的安全文明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
(1)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
(2)制定、修订、下发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和规定;
(3)督促、检查本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安全文明生产情况,协调、解决安全文明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参加、协调或组织对人身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8条:区公司投资(或区公司控股投资)的基建工程,作为基建工程的项目法人,必须实行以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区公司负责或委托的基建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支持各有关单位开展安全文明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行业及区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办法;
(2)根据基建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项目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文明施工计划,监督落实或帮助解决施工过程中必须的安全文明生产措施经费;
(3)负责审核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文明生产工作体系;
(4)积极为施工企业创造安全文明生产必要条件;
(5)牵头组织各施工、监理和设计等有关单位参加的建设项目安全文明生产协调工作;
(6)协助区公司和施工企业对人身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建立事故档案,及时向区公司汇报并提供统计分析资料。
第9条:所属公司投资的基建工程,所属公司作为基建工程的项目法人,必须实行以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指定一名基建工程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