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点击下载文档 |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吉林众鑫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本级)、各二级单位和机关各部室。
3术语及定义
3.1本规定所称道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称道路和公司管辖的厂区、居民住宅区内可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3.2本规定所称车辆是指所有权属于公司的各种机动车辆。
3.3本规定所称机动车驾驶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驾驶证件,经公司安全环保部考核办理内部车辆准驾证,从事驾驶公司车辆工作的人员。
4管理内容及要求
4.1管理职责
4.1.1安全环保部负责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协助配合市技术监督局(或交警部门)对厂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仲裁等工作。
4.1.2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驾驶员准驾证的核发、审检、补发、办理转移等手续。
4.1.3公司安全环保部门负责公司内交通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配备兼职交通安全员,负责所属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的安全管理,建立车辆及驾驶员档案,制定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负责厂内道路信号标志的设置与维护,负责本单位驾驶员违章行为处罚。
4.1.4公司内车辆主管部门负责驾驶员的日常管理、安全教育、工作考核,负责驾驶员年度的技能培训与考核。
4.2总则
4.2.1为加强公司道路、车辆、驾驶员和职工的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4.2.2交通安全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交通安全责任,确保交通安全。
4.2.3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公司内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及公司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4.2.4公司安全环保部配备兼职交通安全员,负责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的安全管理、培训、考核,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和驾驶员安全行车档案,制定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负责本单位道路信号标志的设置与维护,对职工进行定期的交通安全教育。
4.3 公司内道路管理
4.3.1 公司内道路转弯半径应便于车辆通行,主、次干道最大纵坡一般不大于8%。经常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专用道路上的最大纵坡不大于6%。
4.3.2跨越铁路上空的管线或其它构筑物距轨面最小净高不小于7米,跨越道路上空的管线距路面最小净高不小于5米。
4.3.3必须加强道路管理,按规定设置交通标志。其设置位置、样式、尺寸、颜色等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公安部、交通部颁发的现行规定。
4.3.4易燃、易爆产品的生产区域或贮存仓库区,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将道路划分为限制车辆通行或禁止车辆通行的路段,并设置标志。
4.3.5公司内道路应保持路面平整,路基稳固,边坡整齐,排水良好,并有良好的照明设施。
4.3.6公司内道路在弯道、交叉路口的横净距范围内,不得有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
4.3.7公司内建筑物、设备和绿化物严禁侵入铁路线路和道路的安全界限,公司内铁路正线、联络线直线地段以及站场两侧边缘栽植灌木绿篱时,其内侧边缘距铁路中心线不得小于5米,影响行车视线时,要及时剪枝;曲线地段要栽植于行车视线以外。
4.3.8有下列条件之一的,要设人看守道口:
a)平均每小时通过3次以上列车的繁忙铁路线与通过机动车50辆和通过行人300人次以上的干道平面交叉路口。
b)每昼夜行车5次以上的铁路线和不能满足机动车驾驶员侧向视距要求的干道平面交叉道口。
c)运送高温物料以及易燃、易爆危险货物与厂区主干道平面交叉的道口。
d)厂内主干道与两条或两条以上通行普通车辆的铁路线平面交叉的道口。
e)有通勤车通过的道口。
f)近五年发生过重大事故或重复发生事故的无人看守道口。
4.3.9无人看守道口必须设置小心火车、鸣笛等警示标志和照明设施。一般应设自动音响和色灯信号。
4.3.10公司区内铁路两侧距道木两端1.5米内不准堆放物资设备,在规定范围内堆放的物资必须稳固,以防倒塌侵入轨道,并不得影响行驶视线。
4.3.11 跨越铁路拉设输电线路和管道,应事先征得铁路运输部门同意,架设要牢固,距离轨面的高度,输电线路不得低于9.5米,管道不得低于7米。
4.3.13在铁路两侧或上空、地下从事非铁路作业而影响铁路运输时,必须取得铁路运输部门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作业时应随时与铁路运输部门联系,在时间上保证铁路运输。
4.3.14在铁路两侧挖沟(坑)、穿越路基埋设动力电缆及各种管道时,必须经铁路运输部门同意,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4.3.15禁止在铁路路轨上随意设置平交道口,因生产施工临时需要,须取得铁路运输部门同意,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4.3.16不经公司内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不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