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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案例分析报告(53页).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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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8/7/21(发布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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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编制原理和构成
(一)采用以间接法为基础的设计原理----会计口径
新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主表是以企业会计核算报表为基础, 以税法规定为标准进行纳税间接调整,从而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具体步骤是:
1.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额+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纳税所得额;
2.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应纳所得税额;
3.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抵免所得税额=应纳税额;
4.应纳税额+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5.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二)构成和关系
序号
名称
对应关系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
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附表五、附表六
附表一
收入明细表
主表和附表三
附表二
成本费用明细表
主表和附表三
附表三
纳税调整明细表
主表、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五、附表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九
附表四
弥补亏损明细表
主表
附表五
税收优惠明细表
主表和附表三
附表六
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
主表和附表三
附表七
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
附表三
附表八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调整表
附表三
附表九
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
附表三
附表十
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
附表三
附表十一
长期股权投资所得(亏损)明细表
附表三
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报
(一)新申报表的填报顺序
1.明确本企业需要填报的报表有哪些。收入和成本费用明细表都各包含3个附表,实际上不是每个企业都要填报这些附表,要选择和本企业相关的附表。

2.明确主表与附表之间的关系和填报顺序。

在填报时要以主表项目为核心,逐行填报。当填写主表的某行数据时,首先分析其数据来源于哪个附表,然后先填写该附表的数据,再填写主表该行数据,以此类推。

3.新申报表还考虑了企业执行不同的会计制度的填报问题,在附表中根据新准则内容增加许多项目,表中用*号提示执行新准则的企业填报,用#号提示执行原会计制度的企业填报。

(二) 会计利润的填报
报表中1-13行为会计利润的计算,这部分内容和新企业会计准则利润表内容是一致的,实行新准则的企业其数据直接取自《利润表》即可,而实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等会计制度的企业,其《利润表》中项目与本表可能不一致,不一致的部分,应当按照本表要求对《利润表》中的项目进行调整后填报。例如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的“补贴收入”应填入“营业外收入”。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填报
1. 将不征税收入、免税、减计收入、免税项目所得、加计扣除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项目直接列入纳税调减项目。

(1)将免税所得列入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亏损后减除,即如果企业弥补亏损后,没有所得额的话将不再计算减除,不能扩大年度亏损额------相对免税。

(2)申报表税收优惠项目直接计入纳税调减项目,在“纳税调整后所得”之前扣除,即无论企业是否有所得,这些项目都可以在当年作为税前扣除,直接减少所得额或扩大当年度亏损。

2.第21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数据来源:取自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9行创业投资企业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

当第21行大于零(第21行等于零除外),而第23行小于零时,需要调整附表五和附表三,重新计算本表第15行、21行和23行数据,方法如下:
(1)如本表第23行小于零时,第21行大于零,将本表第23行和第21行求和,仍然小于零,则第21行=0,应依据第21行数据调整附表五第39行,同时调整附表三相应数据,然后,填报与主表对应的行次,重新计算到本表第23行;
(2)如本表第23行小于零时,第21行大于零,将本表第23行和第21行求和大于零时,则第21行=第23行+第21行,并依据第21行数据调整附表五第39行,同时调整附表三相应数据,然后,填报与主表对应的行次,重新计算到本表第23行;
3.新申报表中境外所得可以弥补境内亏损。

依据《境外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盈利可以弥补境内营业机构的亏损。即当“利润总额”,加“纳税调整增加额”减“纳税调整减少额”为负数时,该行填报企业境外应税所得用于弥补境内亏损的部分,最大不得超过企业当年的全部境外应税所得;如为正数时,如以前年度无亏损额,本行填零;如以前年度有亏损额,取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的最大值,最大不得超过企业当年的全部境外应税所得。

(四)应纳税额的填报-----主表新增了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情况。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分支机构则必须按规定在所在地预缴所得税,总机构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必须将分支机构预缴税款视为已预缴税款予以减除。

(1)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25%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25%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间进行分配。

(2) 总机构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