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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人寿新产品金悦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10页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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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8/5/25(发布于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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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太平金悦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2011年2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一部分 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以及经您与我们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文件。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1合同 第二条 投保范围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55周岁#2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第三条 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回页首}第四条 保险责任一、生存保险金在本合同保险期间#3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以下规定给付生存保险金:在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4之前(含当天),我们每两年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即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前(含当天)每第2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生存保险金,该比例在合同生效后最初五次给付时为5%,每给付满五次后递增5%,但最高不超过20% 自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当天)至被保险人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当天)期间,我们每年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即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当天)至被保险人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当天)期间每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生存保险金 在给付生存保险金时,关于红利的处理参见第五条“红利分配” 二、身故保险金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身故保险金数额为:1.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当天)前身故,身故保险金数额为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交费年度数#5相乘得到的数额。2.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当天)至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前身故,身故保险金数额为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交费年度数相乘得到的数额减去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当天)后给付的生存保险金的差额,若该值为负值,则身故保险金数额为0。三、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如果您在年满60周岁前遭受意外伤害事故#6,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则我们将豁免您身故后至约定的交费期满之间您应该交纳的本合同基本保险责任的各期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变更投保人的,我们将不予豁免保险费。四、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如果您在年满60周岁前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事故导致本合同所指高残(详见附表一:本合同所指高残状态),并经过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证明为本合同所指高残,则我们将豁免您在鉴定为高残后至约定的交费期满之间您应该交纳的本合同保险责任的各期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变更投保人的,我们将不予豁免保险费 ---------#1、分红保险:指保险公司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的人寿保险。#2、周岁:指按照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3、保险期间:指保险合同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约定终止时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4、保险单周年日: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每一个保单年度内本合同生效日期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5、交费年度数::指保险单自首次交纳保费后所处的年度数与保险单载明的交费年期的较小值。例如,保险单载明的交费年期为10,若本合同生效日为2003年7月1日,当前的时间为2005年8月1日,则交费年度数为3;若本合同生效日为2003年7月1日,当前的时间为2015年8月1日,则交费年度数为10。#6、意外伤害事故: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回页首}第五条 红利分配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确定有红利分配,我们将进行红利分配。本合同的红利分配包括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一、年度红利年度红利的分配方式为增额红利方式,增额红利方式指的是增加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增额部分也参加以后各年度的红利计算。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将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根据所确定的红利分配方案增加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红利应分日是保险单周年日,而红利的实际分配日将可能因年度会计核算、审计或相关法律的规定、保险监管的要求而迟于保险单周年日。我们将每年至少向保单持有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二、终了红利终了红利将在本合同终止时以现金方式给付您。终了红利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发放:1. 满期生存红利被保险人在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的零时仍然生存,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满期核算,如果确定有满期生存红利分配,将以现金方式给付。2. 体恤金红利被保险人身故后,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果确定有体恤金红利分配,将以现金方式给付。3. 特别红利因上述两项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果确定有特别红利分配,将以现金方式给付 第六条 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7的除外;四、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8;五、酒后驾驶#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0,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1的机动车;---------#7、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种是指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另一种是指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规定)#8、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9、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11、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12。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因发生上述二至七项导致身故或本合同所指高残的,以及因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或本合同所指高残的,我们将不予豁免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