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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合同的商定和履行(doc 23).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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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交易磋商是买卖双方为买卖商品,对交易的各项条件进行协商以达成 交易的过程,通常称为谈判。在国际贸易中,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环 节。因为交易磋商是签订合同的基础,没有交易磋商就没有买卖合同。 交易磋商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合同的签订及以后的履行,关系到 双方的经济利益,必须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交易磋商的程序可概括为四个环节: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其中 发盘和接受是必不可少的两个基本环节。

1、邀请发盘(询盘) 2、发盘 3、还盘

4、接受 5、签订合同 6、合同的履行

1、询盘

指交易的一方准备购买或出售某种商品,向对方询问买卖该商

品的有关交易条件。

询盘的内容可涉及:价格、规格、品质、数量、包装、装运以

及索取样品等,而多数只是询问价格。所以,业务上常把询盘

称作询价。

在国际镐易业务中,有时一方发出的询盘表达了与对方进行交

易的愿望,希望对方接到询盘后及时发出有效的发盘,以便考

虑接受与否。也有的询盘只是想探询一下市价,询问的对象也

不限于一人,发出询盘的一方希望对方开出估价单。这种估价

单不具备发盘的条件,所报出的价格也仅供参考。

2、发盘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发盘也称报盘、发价、报价。法律上称之

为“要约”。发盘可以是应对方询盘的要求发出,也可以是在

没有询盘的情况下,直接向对方发出。发盘一般是由卖方发出

的,但也可以由买方发出,业务称其为“递盘”

(1)发盘的定义及具备的条件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后面简称公约)第14

条第一款对发盘的解释为:

“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

分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在得到接受时随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

盘。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

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对于这个宣

言,可以看出一个发盘的构成必须具备下列四个条件:

a、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写人提出:发盘必须指定可以表示

接受的受盘人。受盘人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指定多个。不指定

受盘人的发盘,仅应视为发盘的邀请,或称邀请做出发盘。

b、表明订立合同的意思:发盘必须表明严肃的订约意思,即

发盘应该表明发盘人在得到接受时,将按发盘条件承担与受盘

人订立合同的法律责任。这种意思可以用“发盘”递盘等术语

加以表明,也可不使用上述或类似上述术语和语句,而按照当

时谈判情形,或当事人之间以往的业务交往情况或双方已经确

立的习惯做法来确定。

c、发盘内容必须十分确定:发盘内容的确定性体现在发盘中

的列的条件是否是完整的、明确的和终局的。

d、送达受盘人。发盘于送达受盘人时生效。

上述四个条件,是《公约》对发盘的基本要求,也可称为构成

发盘的四个要素。

(2)发盘的撤回和撤销

《公约》第15条对发盘生效时间作了明确规定:“发盘在送达

受盘人时生效”。那么,发盘在未被送达受盘人之前,如发盘

人改变主意,或情况发生变化,这就必然会产生发盘的撤回和

撤销的问题在法律上,“撤回”和“撤销”属于两个不同的概

念。撤回是指在发盘尚未生效,发盘人采取行动、阻止它的生

效。而撤消是指发盘已生效后,发盘人以一定方式解除发盘的

效力。

《公约》第15条第2款规定:“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

的,也可以撤回,如果撤回的通知在发盘到达受盘人之前或同

时到达受盘人”。

根据《公约》的规定,发盘可以撤销,其条件是:发盘人撤销

的通知必须在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传达到受盘人。但是,

在下列情况下,发盘不能再撤销:

a、发盘中注明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盘是不可撤销

的。

b、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本着对该

发盘的信赖行事。

这一款规定了不可撤销的两种情况:一、是发盘人规定了有效

期,即在有效期内不能撤销。如果没有规定有效期,但以其它

方式表示发盘不可撤销,如在发盘中使用了“不可撤销”字

样,那么在合理时间内也不能撤销。二、是受盘人有理由信赖

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采取了一定的行动。

关于发盘失效问题,[公约]第17条规定:“一项发盘,即使是

不可撤销的,于拒绝通知送达发盘人时终止 。”这就是说,

当受盘人不接受发盘的内容,并将拒绝的通知送到发盘人手中

时,原发盘就失去效力,发盘人不再受其约束。

此外,在贸易实务中还有以下三种情况造成发盘的失效:

a.发盘人在受盘人接受之前撤销该发盘。

b.发盘中规定的有效期届满。

c.其它方面的问题造成发盘失效。这包括政府发布禁令或限制

措施造成发盘失效。另外还包括发盘人死亡、法人破产等特殊

情况。

3、还盘

受盘人在接到发盘后,不能完全同意发盘的内容,为了进一步

磋商交易,对发盘提出修改意见,用口头或书面形式表示出

来,就构成还盘。

还盘的形式可有不同,有的明确使用“还盘”字样,有的则不

使用,在内容中表示出对发盘的修改也构成还盘。

还盘是对发盘的拒绝。还盘一经做出,原发盘即失去效力,发

盘人不再受其约束。

4、接受

所谓接受,就是交易的一方在接到对方的发盘或还盘后,以声

明或行为向对方表示同意。法律上将接受称作承诺。接受和发

盘一样,既属于商业行为,也属于法律行为。对有关接受,问

题在[公约]中也作了较明确的规定。

根据[公约]的解释,构成有效的接受要具备以下4个条件:

a.接受必须是由受盘人做出

其他人对发盘表示同意,不能构成接受。这一条件与发盘的第

一个条件是相呼应的。发盘必须向特定的人发出,即表示发盘

人愿意按发盘的条件与受盘人订立合同,但并不表示他愿意按

这些条件与任何人订立合同。因此,接受也只能由受盘人做

出,才具有效力。

b.受盘人表示接受,要采取声明的方式即以口头或书面的声明

向发盘人明确表示出来。另外,还可以用行为表示接受。

c.接受的内容要与发盘的内容相符

就是说,接受应是无条件的。但在业务中,常有这种情况,受

盘人在答复中使用了接受的字眼,但以对发盘的内容作了增

加、限制或修改这在法律上称为有条件的接受,不能成为有效

的接受,而属于还盘。

d.接受的通知要在发盘的有效期内送达发盘人才能生效

发盘中通常都规定有效期。这一期限有双重意义:一方面它约

束发盘人,使发盘人承担义务,在有效期内不能任意撤消或修

改发盘的内容,过期则不再受其约束;另一方面,发盘人规定

有效期,也是约束受盘人,只有在有效期内做出接受,才有法

律效力。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受盘的的接受通知有时晚

于发盘人规定的有效期送达,这在法律上称为“迟到的接

受”。对于这种迟到的接受,发盘人不受其约束,不具法律效

力。但也有例外的情况。[公约]第21条规定过期的接受在下列

两种情况下仍具有效力:

a.如果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将此

种意思通知受盘人。

b.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它书面文件表明,

它在传递正常的情况下是能够及时送达发盘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