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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价体系文件汇编(45页).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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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8/5/3(发布于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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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价体系文件汇编》(45页).rar目     录   中安协资[2006]1号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 1 中安协资[2006]2号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标准  ………………… 8 中安协资[2006]3号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审员管理办法…………… 12 附表  资质评审员培训推荐表………………………………………16 中安协资[2006]4号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管理办法……………… 17 附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对照表 ……………………… 21 中安协资[2006]5号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信息报告制度………… 22 附表一  信息报告员推荐表…………………………………………24 附表二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信息表……………………………25 附表三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发信息报表……………………27 ZGX / GK 2006 01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准则……………………29 附件一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机构资格条件……………………39 附件二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审员要求……………………………40 ZGX / GK 2006 02    安防工程企业委托资质评定须知………………41  CX 03-A 格式01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委托书……………… 47  ZGX / GK 2006 03    安防企业诚信公约………………………………53         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中安协资[2006] 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自律机制,规范从业行为、防范和抵御不法侵害,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营造公平、有序、诚信的安防市场环境,经安防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管理,是指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以下称中安协)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在安防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资质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并监督企业资质评定,推进企业资质有效运用的活动。 第三条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是指中安协从本行业实际出发,制定资质评定标准和管理办法,认定资质评定机构,培训资质评审人员,按照市场运作规律,运用科学评估方法,对要求确认其资质的安防工程企业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审,颁发资质证书并予以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分为一级资质、二级资质、三级资质。三级资质为最低级别。企业资质评定执行逐级晋升原则。 第五条 成立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工作委员会,负责资质评价体系的完善以及各资质评定机构的管理与协调。资质评定工作委员会由中安协和各省级安防协会的领导组成。 中安协成立资质管理中心,负责资质评定机构资格认定和相关人员培训,以及一级资质终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防行业协会(以下称省安协)组织实施二、三级资质评定和一级资质初评。   第二章  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中安协是安防工程企业资质管理的组织者,负责制定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的管理规定,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条 受中安协委托,省安协依据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的有关规定,受理辖区内安防工程企业的资质评定委托,组织实施资质评定与年审,颁发二、三级资质证书,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经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认定授权的资质评定机构,依据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的有关规定,对安防工程企业实施资质评定与年审,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条 取得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认定授权的资质评定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获得法人授权。 (二)建立适宜的组织机构,配置必要的资源,包括经过专门培训的资质评审员及资质评定管理人员。 (三)有适用的网络数据管理平台。  第九条 获得资质证书的安防工程企业,对其提供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确保正确使用资质证书,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章  资质评定 第十条 安防工程企业向企业法人登记所在地的省安协办理资质评定委托,省安协受理委托后交资质评定机构进行评定。资质评定机构可以是省安协建立的内设机构,也可以是省安协委托的中介机构。 若企业所在地尚未建立省级安防行协,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安防行业主管部门可推荐一中介机构,经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予以资格认定后,授权其实施该省域的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 第十一条 办理资质评定委托的安防工程企业,须向受理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一)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委托书》(含附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三)GB/T 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一级资质评定需要);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企业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 (六)法定代表人和专业技术人员无犯罪记录证明(若有); (七)参加《安防企业诚信公约》证明。 第十二条 委托资质晋级评定的企业,除向受理机构提供前条所列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资质证书; (二)符合资质评定标准的说明; (三)《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委托书》附表中所列工程项目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 第十三条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的程序是: (一)评定机构组建评审组,审查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现场调查。 (二)评定机构组织专家审定评审组评审结论。 (三)省安协审批资质评定报告,颁发二、三级资质证书。 (四)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组织一级资质终评,批准一级资质终评报告,颁发一级资质证书。 (五)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在中安协网站上发布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证书信息。 第十四条 新成立的安防工程企业,须在企业运行半年后方可提请资质评定委托,其委托评定的资质等级最高不得超过二级。 第十五条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由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统一印制,并确定证书的填写与编号规则。 第十六条 获得资质证书的企业,由于改制,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的新安防工程企业,应按本文件规定重新评定企业资质。 第十七条 获得资质证书的企业,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颁证机构须注销其资质证书。 第十八条 安防工程企业遗失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