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辽阳供电公司配电作业安全管理规定》(28页).rar
1 总 则
1.1 为加强配电作业安全管理,确保配电作业的人身安全,依据《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辽电安监[2007]14号文件《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配电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现场标准化作业指导书(配电部分2007年修订版)》,结合公司配电专业工作实际和出现的新情况,对辽供电安监字[2006]30文件《辽阳供电公司配电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1.2 配电作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和变电站、发电厂电气部分)》、《国家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2部分:架空电力线路)》、《国家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辽电安监[2007]14号文件《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配电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现场标准化作业指导书(配电部分2007年修订版)》、《辽阳供电公司电力工程建设安全管理规定》、《辽阳供电公司配电专业"两票"使用管理规定》、《辽阳供电公司作业现场勘察制度》和本细则。
1.3 3.3 kV- 10kV线路、设备停电作业前,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应以书面形式提前7天提报停电申请,指定"与调度联系负责人",并经公司生产部、安监部专业工程师审批后报公司配电调度批准。该"与调度联系负责人"即为本项作业的工作许可人。工作许可人应由公司批准的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担任。
承包公司配电工程的施工单位应通过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完成停电申请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