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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最新税收法律法规制度汇编》(210页).rar
第一章 增值税法
第一部分 商品劳务税制度
我国从1979年起在部分城市试行增值税。1982年财政部制定了《增值税暂行办法》,并自1983年1月1日开始在全国试行。1984年9月,国务院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并自当年10月起施行。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并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完善税制,国务院决定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节 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一、征税范围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的货物。
表1.1 增值税征税范围
征税范围 具体内容和解释
销售或者进口货物 基本规定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还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视同销售 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提供应税劳务 具体是指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