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渤海造船厂财务管理制度汇编》(116页).rar
引言
依据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的《会计法》、财政部1992年12月30日颁布的《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财政部1992年月12月31日颁布的《工业企业会计制度》、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制定本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厂资金的管理职责、管理原则、资金的筹集、使用和担保的具体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工厂资金管理工厂。
2 职责
2.1 财务处负责工厂的资金管理工作,设置专门机构和人员进行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负责制定年度资金收、支计划及资金筹集和使用的日常工作。
2.2 经营处提供订单、合同及生产协作、外委合同。
2.3 军品、民品生产处提供生产进度报告单。
2.4 计划管理处提供全年生产计划。
2.5 劳动人事处提供劳动工资计划。
2.6 物资管理处提供购货合同。
2.7 规划建设处提供工厂基本建设及大修计划。
机械动力管理处提供工厂设备使用及大维修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