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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劳动法律手册(doc 27).rar

资料大小:24KB(压缩后)
文档格式:DOC(27页)
资料语言: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
解压密码:m448
更新时间:2015/1/27(发布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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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第一章 劳动合同的签订
毕业生分配就业中特有的劳动法律事项
    目前大专院校毕业生分配在即,学子们在努力寻找最为优越、最能发挥自身才能的工作单位,在找到合适的工作单位后需要与工作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者协议书,这时毕业生需要了解和注意一些大专院校毕业生分配中的特有劳动法律事项,尽量避免在以后的工作中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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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很多企业单位包括北京市的一些国有大型企业在接收毕业生时与毕业生签定《毕业生服务期协议书》来代替《劳动合同》,在《协议书》中只规定毕业生定期服务的义务和违反约定时赔偿,而不提用人的单位提供的工资标准、工作岗位和工作条件等在《劳动合同》必备的约束用人单位的条款,其用意非常明显,就是要达到既不与毕业生签定《劳动合同》又要通过高额的违约赔偿限制毕业生的辞职;用人单位要求签定《毕业生服务期协议书》的依据是1989年3月2日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第14条“高等学校毕业生实行定期服务制度。服务期一般为五年,随着人事、劳动制度的改革,具体服务年限和办法也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学生根据实际情况商定”,该《方案》中关于“定期服务制度”仅有的这一条款并没有规定毕业生违反定期服务赔偿责任;1995年我国颁布实施《劳动法》以后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单位与员工劳动关系应当由《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来调整,教育部颁布的《方案》本身法律效力很低,毕业生到企业工作时与企业签定的应当是《劳动合同》,而不应是《毕业生服务期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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