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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doc 11).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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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5/1/26(发布于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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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国外发展电子商务的政策及对我国的启示



摘要 本文分析外国发展电子商务的政策,提出我国发展电子商务应采取的政策措施。
关键词 电子商务  信息政策   

1    引言
随着全球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规模日益扩大,如美国2000年电子商务达4887亿美元,日本319亿美元,德国206亿美元[1]。于是,各国不断开发出形式多样、特点各异的电子商务解决方案。但是,由于各国和一些国际组织对电子商务的认识存在差异,因而制定和实施的发展的电子商务政策也存在明显的不同。国与国之间的电子商务活动因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而发展缓慢,同时一国内部的电子商务活动也因缺乏有效的政策保障而受到制约。例如,非法的软件下载和使用,中文域名注册混乱,恶性抢注域名严重,知识产权损失等等。因此,研究探讨和制定实施恰当的电子商务的政策问题就十分迫切。

2    国外发展电子商务的政策

2.1 美国
美国是电子商务规模最大的国家,早在1993年美国率先提出“国家信息基础设施”(National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简称NII)计划,并取消利用互联网进行商业交易活动的限制。1995年美国又提出“全球信息基础设施”(Global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简称GII)计划,以及1996年制订的〈国家信息基础结构:行动纲领〉,鼓励私人投资,推动竞争,实现开放性进入,实行灵活的管理规范,保障普遍性服务。特别强调政府应发挥的作用,以政府电子化拉动电子商务的发展。如GII计划提出的政策框架的金字塔,包括6层主要模块如表1[2]。
表1:
第一层    基础结构层    建设真正的信息高速公路
第二层    管理层    改写道路规则
第三层    安全保障层    在信息高速公路上安全行驶
第四层    隐私保护层    保护个人的选择和消费者的权利
第五层    内容标识层    “玩耍的孩子”和其他虚拟路标
第六层    商业层    在因特网上讨价还价

在实施“国家信息基础设施”中,联邦政府采取一系列政策发展加速信息基础建设,主要有1993年《政府程序和效果法(Government Performance and Results Act of 1993)》、1995年《文书削减法(Paper Reduction Act of 1995)》、1996年《信息技术管理改革法(Information Technology Management Reform Act of 1996)》和1996年《联邦获取改革法(Federal Acquisition Reform Act 1996)》(又称Clinger-Cohen Act of 1996)、1996年发布第13011号行政令(Executive Order No.13011)。1998年颁布《互联网免税法(Internet Tax freedom Act of 1998)》,1999年初美国又进一步推出“21世纪信息技术(IT2)”计划,加大对关键信息技术的研究投入,为电子商务提供网络基础,2000年的《互联网非歧视法(Internet Nondiscrimination Act of 2000)》,为发展电子商务提供平等机会。

2.2 亚洲
日本是在发展电子商务方面,紧跟美国之后。1993年11月美国媒体发表的日美信息化程度比较报告,对日本触动很大。日通产省和邮政省很快作出反应,提出迎接赶上世界信息化发展的措施。2000年日本计划修改商法、民法、刑法等三大基本法律,把商业计算机软件等信息产品规定为“信息财产”,受法律保护。明确规定有关电子商务等的契约规则,并加大对非法进入计算机系统等高技术 犯罪进行处罚的力度。2000年提出“信息技术国策”的新国策,拟用规模高达1000多亿投资来全面发展信息技术产业,提升产业结构,拉动经济回升。
韩国1998年制定了《电子交易法》,以求更快发展电子商务。在此前后,韩国还制定或修订了一些相关的法律以确保信息化的可持续健康发展。例如,1994年《公共机关保护个人信息法》,1995年《计算机软件保护法》,1996年《公共机关信息公开法》等。同时,发展电子商务的政策还包括信息化试行计划,加强信息化教育计划,如资助大学信息通信网络的建设、超高速国家网的联接以及相关的研究课题等,设立研究生院招收有关电子商务方面的研究生;此外,政府投资建设电子文书交换系统降低报关和货运文书处理费用。 2000年韩国制定发展电子商务的综合对策,目标是在2003年成为电子商务发达国家,重点是把现在以网上购物为中心的电子商务系统转变为以企业间的电子商务交易和网络贸易为中心的系统。具体包括5项重点对策和40项具体的推进项目。其中5项重点对策是:2000年制定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以保证市场的信任度;扩充超高速通信网和物资流通体系等基础设施;促进政府采购的电子商务化;在企业经营的各个方面引进并扩大电子商务交易;建立网络贸易的基础。政府还成立“电子商务政策协议会”,以落实和检查综合对策的执行情况[3]。
印度发展电子商务的政策可以追溯到1986年制定《计算机软件出口、软件开发和培训政策》。1998年印度政府成立“国家IT和软件发展特别工作组”,1999年成立信息技术部,并推出了一系列争取使印度能在2008年建成“超级信息技术大国”的计划和政策[4]。例如2000年,印度提高科研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对公司都实行优惠政策,免除进出口软件的双重税赋,放宽引进计算机技术的限制,容许外商控股75-100%,并规定给予公司相当于R&D费用两倍的收入部分可以免除收入税等。印度以市场需求推动信息技术产业化,按照市场竞争原则组织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以承接项目的形式推动软件产业的发展,提高软件企业的开发水平和面向全球的技术开发能力。2000年实施的《信息技术法》目的之一是确认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地位,规范电子商务活动,防范并打击计算机和网络犯罪活动。该法律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并专门界定了“黑客行为”及其刑事处罚措施,同时还建议成立一个“计算机法规上诉法庭”,专门受理计算机和互联网领域发生的争议案件。
随着亚洲电子商务的发展,2001年初日本、韩国、新加坡等亚洲国家着手建立亚洲共同的电子商务市场,致力于实现“公开密钥加密系统”(PKI)等技术的标准化,并制定有关的法律制度,现已设立“亚洲PKI论坛”创造电子商务国际市场的环境[5]。

2.3 欧洲
法国政府1994年批准了电信局长泰里的《信息高速公路》报告,指出法国1993年发展信息通道所存在的投资少的问题,并提出建设信息高速公路的计划,准备用光缆更新电话网络,实现更迅速地将图文并茂的信息传输到千家万户。同年,法国政府设计并领导了“建立法国信息社会行动方案”,第一阶段调动和发挥国营和私营部门的积极性和创造力,落实635项建立信息高速公路计划,包括50项信息服务业和信息存储技术等;第二阶段,重点从进行信息技术硬件调整转为硬软件的全面调整,中心任务是研究并制定《信息社会法案》。法国发展电子商务的管理政策从最初的“调控”改为“自动调控”,法国网商先后成立“法国域名注册协会”、“互联网监护会”和“互联网用户协会”、法国消费者协会等进行管理,现在又发展为“共同调控”管理,拟订《信息社会法案》,强调以政府、网络技术开发商、服务商和用户的经常协商对话机制,其中第五项是工业部长负责的“发展电子商务”课题,规定电子商务应保护消费者权益,严格执行销售法和合同法,保证服务质量和符合国际商法,提高网上交易的透明度,以及电子签名,加密权等[6]。
英国早在1995年就在小城斯温登开展电子货币E-money实验,1996年启动电子支付的银行清算系统。1995年因英国电信就将30万户家庭连入光纤网。英国信息能力指数在50分以上,名列世界第七。2000年英国电子商务达172亿美元,名列世界第五。工党提出给政府的《国家政策论坛》中建议:到2002年,英国35%的18-35岁的年轻人接受高等教育,到2004年新建1000个着眼于高新科技的“专业学校”,2004年前投资使英国中学生每5人拥有一台电脑,2005年教育产业发展为全球仅次于美国的新型知识经济产业,2005年人人上网和家家使用互联网[7] 。
欧洲在发展电子商务的进程中,更多的是发挥欧盟的整体力量。1998年和2000年欧盟委员会两次向欧盟理事会提出关于互联网管理政策。1999年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