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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家大中型水管单位水价调研报告(doc 18).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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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百家大中型水管单位水价调研报告
----国家计委价格司、水利部经济调节司联合调研组

自1985年国务院颁布《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办法》(国发[1985]94号),水利工程供水结束了长期无偿供水的局面,到1992年国家物价主管部门明确了水利工程供水为商品,2000年财政部和国家计委明确水利工程水费为经营性收费,十七年来水利工程供水水价改革稳步推进,对水利工程的可持续运行和水利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进入21世纪,水利工程水价改革面临新形势:一是水资源短缺与日益增长的用水需求矛盾更加突出;二是中国加入WTO,必须承诺WTO的相关规则;三是实行农村税费改革,为农民减负。新形势对水价改革提出了新任务:一是要通过水价改革,发挥价格的杠杆作用,促进节约用水;二是充分利用WTO的“绿箱政策”,加大对水利基础设施,尤其是农田水利设施的投入,改变农业灌溉渠系破损严重、计量设施落后的局面,实现节约用水;三是正确处理好农民减负与水价改革的关系,通过完善水费计收管理体制,杜绝水费计收中搭车收费,截留挪用现象,提高水费实收率,保证水管单位的正常运营。为了适应新形势下水利工程水价改革的需要,摸清全国水价改革工作现状,分析水价改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以便进一步加强水价工作的行业管理和指导,促进水价改革顺利进行,由国家计委价格司和水利部经济调节司组织有关省物价部门、水利部门,流域机构,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中国水利经济研究会,河海大学等单位,组成5个调研组,对28个省(区、市),4个流域机构及3个计划单列市的100 家大中型水管单位进行水价调研。调研组通过实地考察、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走访农户、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深入调查了水管单位水价改革的情况,听取了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水管单位、农民用水者协会、农户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收集了大量第一手材料。各地物价、水利部门积极配合,保证了调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一、水利工程水价改革的整体情况(一)水价改革稳步推进,水价水平逐步提高自国务院发布《水费办法》以来,全国各省、自治区水利部门与物价部门密切配合,加快了水价改革步伐,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做了大量工作,及时出台了新的水价政策,适当调整了水利工程供水水价。1994年以来,水利工程供水水价每年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水利工程供工业、生活用水原水水价改革力度大,价格水平高于农业水价五、六倍,而且提高幅度也明显地高于农业水价。具体见图表1:

(二)水费收入逐年增加,农业水费实收率偏低近几年,百家水管单位供水总量每年略有减少,但是水费实收数逐年增加,2000年较1999年水费收入增长6.7%。具体情况见表2。

1、农业用水水费收取情况根据调查问卷统计,近三年来,百家水管单位农业水费实收率达到75%以上的单位约占50%;实收率在50%-75%之间的占30%;仍然有20%的水管单位水费实收率低于50%。农业水费的平均实收率约为71%,低于工业水费和自来水水费的收取率。2、非农业用水水费收取情况由于非农业供水计量到位,用水效益比较好,水管单位多采取直接收取的方式,减少了中间环节,因此,近几年来,水费收取情况比较好,除个别特殊情况以外,实收率均达到75%以上,不少水管单位非农业水费的实收率达到100%。综合水费实收率在90%以上。(三)水价格与水费管理体制的改革取得阶段性进展1、国有水利工程供水水价管理权限的改革情况按照1985年国务院颁布《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办法》(国发[1985]94号)规定,国有水利工程供水水价的管理权限是国务院统一制定水价办法,确定水价的核定原则。具体价格标准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审批确定。近年来,一些地方根据当地水利工程供水实际,对现有水价确定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了改革。将水价的审批权下放到县级以上的物价主管部门,有些省还对一些自筹资金、自行建设管理的“五自”工程和已经产权制度改造的小型水利工程实行由供用水双方民主协商定价。各地对水利工程水价管理权限的改革,是在充分考虑当地实际情况下进行的有益探索,取得了良好效果。2、末级渠系水价管理权限的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由于灌区支渠或斗渠出水口以下的末级渠系大多为基层政府自建自管,产权不清,职责不明,水价管理权限不明确,没有明确的定价政策,实践中,多采用估算的方法定价。这种水价管理方式为暗箱操作提供了方便,使得目前农业用水终端水价秩序混乱,随意加价和搭车收费现象严重。乱收费、乱加价挤占了合理的水价调价空间,不仅影响了水利工程水费的计收,还加重了农民负担,成为水价改革“瓶颈”。针对农业用水终端水价秩序混乱的现状,许多地方积极推进末级渠系水价管理改革。主要做法有:一是实行政府定价到户。二是实行政府最高限价。三是实行用水者协会民主定价。成立了农民用水者协会的地方,末级渠系的供水价格大多由农民协商定价。这些做法,明确了末级渠系水价管理权限,规范了定价原则,简化了收费程序,避免了中间环节的加价和水费截留,有效减轻了农民的负担,收到很好的效果。3、水费计收方式的改革初见成效(1)非农业用水水费计收方式的改革水利工程非农业供水通常由管道或渠道直接供给工厂和自来水公司,水费计收根据供水量直接向用户收取。根据调查问卷统计,水利工程非农业水费平均实收率在90%以上。非农业用水水费计收的核心是准确计量。为了做到准确计量,大部分水管单位能够强化计量手段,在管道或渠道上安装超声波流量器或其它量水设施进行计量。(2)农业用水水费计收方式的改革水利工程农业用水水费以往多是采用“计收实物”或“实物计价、货币结算”的计收方式,水价随粮食价格的起伏而波动。尤其是90年代后期,农产品价格持续走低,使得农业用水价格水平不升反降。以湖南为例,1990年确定水费标准每亩9-13公斤稻谷时,稻谷价为160~200元/100公斤,2000年和2001年平均只有90-110元/100公斤。以粮计征有悖于现行的国家粮食流通体制政策,加大了水费征收成本和征收难度。由于缺乏科学规范的计量设施,计量到户难以实现,多数灌区在最终向农民收取水费时仍然实行按亩均摊的方式,这种计费方式不但不能调动农民节水的积极性,反而助长了水资源的浪费。针对上述农业用水水费计收中存在的问题,各地进行了如下改革:一是实行水费计收“货币计价、货币结算”方式,充分体现商品价值交换的属性和价值规律的作用,使水管单位的水费收入比较稳定;二是实行按供水量计收水费,这种计费方式有效地提高了农户节水意识,减少了水资源的浪费;三是实行按合同计收水费。按合同计收水费是供用水双方共同协商签订供水合同,水管单位按合同规定按时按量供水,用户则依据合同按时缴纳水费的一种计费方式;四是改变原来普遍采用的委托乡镇代收中搭车收费、截留挪用严重的状况,实行了开票到户和委托农民用水者协会代征的新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