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料专栏 > 经营 > 管理专题 > 计划管理 > 中石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管理办法(doc).rar

中石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管理办法(doc).rar

资料大小:7KB(压缩后)
文档格式:DOC
资料语言: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
解压密码:m448
更新时间:2017/5/5(发布于上海)
阅读:38
类型:积分资料
积分:0分 (VIP无积分限制)
推荐:升级会员

   点此下载 ==>> 点击下载文档


“中石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管理办法(doc).rar”第1页图片 图片预览结束,如需查阅完整内容,请下载文档!
文本描述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中长期发展计划和年度科技计划是股份公司中长期业务发展计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科技计划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股份公司科技计划的宗旨是:紧紧围绕股份公司核心业务的战略目标,实施科技创新。针对制约生产经营的重大关键技术,组织科技攻关和新产品开发,提高股份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市场竞争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三条 股份公司科技计划应坚持市场导向,择优选择实施单位,并把自主开发与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消化吸收相结合。

第四条 股份公司科技计划管理应职责明确,运转协调,行为规范,有利于发挥股份公司、专业公司和地区公司(子公司)三个方面的积极性。

第二章 中长期科技发展计划
第五条 中长期科技发展计划是指股份公司五年科技发展计划及十五年科技发展规划,属于股份公司中长期业务发展计划的组成部分,要依据股份公司中长期业务发展战略编制。股份公司中长期科技发展计划编制由科技与信息管理部归口组织。

第六条 中长期科技发展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产业发展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2、 技术发展趋势及前瞻性预测;
3、 科技发展战略及规划重点目标;
4、 重点研究内容及实现的经济技术指标;
5、 主要保证措施。

第七条 中长期科技发展计划编制应在下一个计划期的前两年启动,于计划期的前一年12月底完成。主要编制程序为:
1、 首先由股份公司科技与信息管理部根据股份公司整体发展战略的要求,提出股份公司中长期科技发展计划编制思路;
2、 各专业公司科技与信息处根据本公司科技发展需要,组织编制股份公司中长期科技发展计划本专业板块部分,报股份公司科技与信息管理部;
3、 科技与信息管理部组织汇总平衡,形成股份公司中长期科技发展计划(草案);
4、 经股份公司审查批准后,形成股份公司中长期科技发展计划。

第八条 股份公司中长期科技发展计划随产业发展需求变化进行滚动性调整。

第三章 年度科技计划
第九条 年度科技计划的编制应以中长期科技发展计划为依据,以生产和市场需求为导向,并纳入股份公司年度业务发展计划进行管理。

第十条 根据石油人字[1999]第七号文明确的股份公司机关职能和专业公司职能范围,年度科技计划由股份公司科技管理部门归口组织,并实行分级管理。

1、国家级科技项目由科技与信息管理部归口组织,其中生产性研究项目由专业公司管理。

2、股份公司年度科技计划由科技与信息管理部负责组织编制,并负责组织共性、跨专业板块研究项目。

3、 各专业公司科技与信息处负责组织股份公司科技计划本专业板块部分的编制和项目实施,并负责组织审查地区分公司科技计划。

4、 地区分公司技术发展处负责组织分公司科技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并归口组织股份公司级科技项目的申报和实施。

第十一条 年度科技计划编制
1、 地区分公司于8月底前完成本公司下一年度科技计划的编制和申报股份公司科技项目建议书的编写,并上报专业公司。

2、 各专业公司于10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股份公司科技计划本专业板块科技项目的审定和科技计划的编制,上报股份公司科技与信息管理部。

3、 科技与信息管理部进行汇总和综合平衡,于11月底前完成股份公司年度科技计划(送审稿)的编制,上报股份公司审定。

4、 股份公司于12月份组织审查年度科技计划(送审稿)。年度科技计划经批准后,由股份公司下达。

第十二条 科技计划管理
1、计划检查与监督。股份公司科技与信息管理部负责组织检查、监督股份公司科技计划的执行情况,并与有关部门协调解决计划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专业公司科技与信息处负责检查、监督股份公司科技计划本专业板块部分的执行情况。

2、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地区分公司技术发展处每半年度向专业公司科技与信息处提交本单位承担的股份公司科技计划执行情况报告;专业公司科技与信息处于每年年中组织对股份公司科技计划本专业板块部分的检查,并向科技与信息管理部提交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科技与信息管理部每半年向股份公司提交股份公司科技计划执行报告。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科技项目管理是对项目前期工作阶段、运行阶段和后评价阶段的全过程管理。特别要抓好科技项目列入年度计划前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
1、科技项目预审。根据股份公司中长期科技发展计划和地区公司生产经营需求,地区公司提出科技项目建议书(样本见附件1 ),报专业公司审查。

2、编写项目开题设计报告。科技项目预审通过后,专业公司科技主管部门指定项目牵头单位编制项目开题设计报告(样本见附件2)。报告中应明确研究的关键技术,技术方案要进行多方面比较,并进行技术和市场风险分析;重大项目应提供有关工程落实情况背景材料。要明确项目的商业价值,对于具有可量化商业价值的项目,应提出具体的经济效益考核指标及相应的计算依据;对不易计算经济效益的项目,应提出可令管理者信服的增加企业竞争能力和市场控制能力的指标;对于为生产经营决策及规划部署服务的软科学研究项目,要落实成果的应用单位,以成果应用实效作为考核依据。

3、科技项目审定。由科技主管部门组织评估机构或由技术、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项目审查组,对项目的技术路线、经济技术考核指标及承担单位资质等提出审查意见。

4、对具备招投标条件的项目,由科技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公开招标,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具体实施办法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招标办法》(另行下发)施行。

第十四条 科技项目研究周期一般1-2年,最多不超过3年。科技计划下达后,由科技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专项合同(合同样本见附件3),并报科技与信息管理部备案。为解决科技与生产脱节问题,凡由生产单位牵头承担的项目,专项合同与生产单位签订,外协单位原则上由生产单位与其签订委托开发合同(合同样本见附件4)。应用基础研究、规划、决策类项目原则上由石油勘探开发研究院、石油规划总院牵头组织,与协作单位签订委托开发合同。

第十五条 为加强项目管理,应根据资金投入力度、研究规模、研究难度和预期经济效益等综合因素,将项目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三个层次。对重大项目,科技管理部门应确定归口管理负责人,并在项目承担单位设立项目组,明确项目负责人。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完成合同任务或计划终结,应及时向上级分管部门上报项目研究总结报告、合同执行情况评价报告,并申请项目验收。对需要鉴定的成果,由承担单位科技管理部门按程序向股份公司科技与信息管理部申报。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科技部门按管理分工组织项目验收。为保证验收质量,可采取现场考察、检测评价等方式或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主持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办法另发)。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前,项目承担单位科技主管部门要组织计划、财务、审计等管理部门,根据合同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并提出审查报告。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股份公司年度科技项目经费计划由专业公司科技与信息处提出,科技与信息管理部汇总编制,分别纳入股份公司年度投资预算和经费预算。科技项目采取分批拨款,拨款计划由专业公司科技与信息处提出,由股份公司计划财务部门下拨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条 需要有工程为依托的研究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落实好工程项目匹配资金,并纳入单位资金预算。

第二十一条 科技经费实行预算和决算制度,按项目合同进行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在每年年初,要向主管部门上报上年科研经费决算报告。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项目经费管理,在课题组设立经费使用本,建立经费管理制度,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二十三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中途撤消或调整的项目,在项目主管部门做出撤消或调整项目的决定后一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作出经费决算,连同固定资产购置情况一并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和拨款财务部门核批,剩余的项目经费由项目主管部门安排用于其他股份公司计划项目。

第二十四条 因项目承担单位原因未履行合同时,股份公司可视情节轻重缓拨或停拨项目经费;严重违反合同时,可追回部分以至全部经费,并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第六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二十五条 依据国家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要求,要加强股份公司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和商标等保护。科技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科技专项合同时应明确产权关系。凡由股份公司投资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项目取得的专利技术和成果归股份公司所有,未经股份公司批准不得向第三方转让。

第二十六条 股份公司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由科技与信息管理部归口管理,专利申请和维护费用由股份公司承担。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形成专利成果,应及时通过股份公司办理专利申请。待取得专利申请号后,才能组织项目验收或成果鉴定。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取得科技成果后,应及时向股份公司科技成果登记站申请成果登记,并组织好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股份公司专业公司、地区公司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具体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股份公司科技与信息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